「媒体关注」法治日报报道湖北法院推行涉企案

2022/03/08

2022年3月6日《法治日报》 第8版 法治经纬

3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惠利(化名)工业园内,工人们忙碌着,运送货物的车辆进进出出。

数月前,主营棉花收购加工的惠利公司资不抵债,面临破产。“这些年拖欠的巨额借款、税款,像座山一样压在我身上,晚上常惊醒。”惠利公司原负责人肖汉桥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征得被执行人同意后,依法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其间,法院综合研判执行案件对惠利公司的影响、考察公司的资产状况,认为企业重整价值和可能性较大。为尽力挽救企业,法院依法创新工作思路,果断导入预重整程序。

看到东西湖区法院发布的预重整等信息,正在家乡寻求拓展项目的宋先生决定投资。最终,东西湖区法院引入宋先生的投资盘活了惠利公司资产。

“如果不及时转入破产程序,惠利公司资产被处置后,普通债权人无法获得收益、职工无法安置,将留下很多社会问题。”东西湖区法院承办法官宋卫华说。

如何避免出现“办一个案件、垮一个企业、跑一批企业家”的情况?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从2020年起,湖北法院探索建立并施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

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如何运用?对涉案企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带着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近日深入一线进行调查采访。

办案理念转变 避免机械办案

“我今后一定牢固树立守法经营、合规经营的信念,让企业在法治的道路上长久发展,一定更好地回报社会……”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手中接过免予刑事处罚的二审判决书时,陈某含泪说道。

2010年,湖北大冶一市政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审法院以该市政公司及实际负责人陈某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单位罚金20万元,陈某缓刑。陈某与公司不服,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时,陈某提及,除了涉案公司,其还实际负责管理一家矿业公司,同国内外采矿企业、有色金属经销商有着密切供需合作关系,如果自己获刑,公司信誉和后续经营将受到重大影响。

鉴于此,该案二审合议庭决定在一审法院对涉案企业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基础上,对陈某实际负责的矿业公司以及其投资合作的相关公司开展涉企经济影响全面调查。

合议庭不仅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工作函了解该矿业公司情况,还到该企业走访,将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工作做实做细。

作为此案承办法官,武汉中院刑一庭法官陈小萍全程参与实地走访调查。

经过实地调查、走访有关企业和员工,结合全案事实证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陈某认罪认罚情形,为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经武汉中院审委会讨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单位的定罪量刑及陈某的定罪部分,对陈某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为切实传递司法温暖,武汉中院的法官们还在判决书正文后附上法官寄语,再次到企业进行宣判释法,引导企业在以后的经营中要相信法律,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宣判现场,陈某不仅如前述感言,还于当天缴清20万元罚金。

陈小萍们的办案理念,正是湖北法院推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初衷。

2020年1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时,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这项制度,对外来说,是司法服务经济很好的抓手和切入点;对内而言,对改变法官的审判理念和工作方法也有很大帮助。”《规定》起草人、湖北高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副庭长夏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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