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法治锐评|违反国际法的打压
2021/03/28近期围绕H&M“抵制新疆棉花”的声明引发的舆论争议持续发酵,引起中国网民和广大消费者的强烈愤慨。
事件的起因最早源自BCI(Better Cotton Initiative,“更好棉花倡议组织”)于2020年10月发表的一则声明,宣称对新疆存在“强迫劳动”和“其他侵犯人权”的持续指控,导致经营环境恶化,因此该组织决定立即停止所有现场活动,包括能力建设和数据监测与报告,作为BCI会员的H&M等跨国知名服装企业也发表声明,以所谓“强迫劳动“的指控为由,声称将“抵制新疆棉花和棉纺工厂”。BCI及H&M等跨国公司此次以一个彻头彻尾的谎言为借口对新疆棉花发起的抵制,与近段时间来美国、加拿大、欧盟等西方国家和组织所通过的涉疆议案可谓相互配合,其行为既违背了跨国企业基本的行为规范和商业伦理,也在国际法上经不起推敲。
首先,作为跨国公司行为的基本准则之一,跨国公司应将其活动限制在商业范畴内。其实,某些跨国公司与其母国政府相互勾结越界干预政治早有先例,在上世纪50年代美国联合果品公司策划推翻危地马拉阿本斯政府以及70年代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参与推翻智利阿连德政府即为明证,在这两起事件中均可见美国国务院和中情局的身影,甚至美国参议院也认为“超越了可以接受的公司之界限”。因此,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早在1982年就拟定了《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在守则草案“跨国公司活动的一般性与政治性的规定”部分,规定跨国公司应尊重国家主权,遵守国家法律、条例和制度,遵从所在国的经济目标和发展目标、政策和优先事项,尊重社会、文化目标及其价值、不干涉国内政治事务,不干涉政府间的关系等。尽管《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最终并没有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也为跨国公司的行为提供了指引。在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制订的《跨国公司指南》中也规定“企业应避免介入任何当地的政治活动”。
其次,作为发起抵制的理由——“强迫劳动”的指控,既缺乏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国际法关于“强迫劳动”的界定。禁止强迫劳工是国际核心劳工标准之一,国际劳工组织(ILO)对”强迫劳动”有严格的定义,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在1930年通过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第2条的规定,强迫或强制劳动是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强迫劳动的两个特征:一是从主观方面,强迫劳动意味着违背本人意愿,劳动不是自愿的,而是由于害怕受到惩罚而不得不为之;二是在客观方面,强迫或强制劳动意味着劳动者没有人身自由。实际上,BCI及H&M等公司并没有确凿的证据支持其所谓“强迫劳动”的指控,其依据仅仅是以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及“澳大利亚战略政策研究所”为首的智库和学者炮制的抹黑性报告。这一点从BCI上海代表处专门发布的“关于新疆问题的重要申明”可以略见一斑,BCI上海代表处声明从2012年开始对新疆项目点所执行的历年第二方可信度审核和第三方验证,从未发现一例有关强迫劳动的事件。而美国第二大鞋类品牌斯凯奇3月份发布的《斯凯奇关于维吾尔人的声明》也明确指出,该公司对中国供应商进行独立调查后,并没有发现所谓的“强制劳工”。
事实上,美国等西方国家为遏制中国的发展所使用的惯用伎俩主要是以下两种:一是肆意扩张其长臂管辖,以法之名、使用法律的武器,即披上法律的外衣(in the color of law),例如美国根据301条款发起的中美贸易战以及司法部对华为及中兴通讯等中国高科技企业的打压;二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以人权、劳工保护等名义对中国企业实施制裁。
但无论使用什么手段,如果罔顾事实,并置基本的国际法规则于不顾,则任何打压中国企业、遏制中国发展的企图都是徒劳的,也不会得到国际社会广大秉持正义的国家和人士的支持。
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 郝纪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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