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与现代法治的对立与转化
2020/10/09□ 郝铁川 (上海文史馆馆长)
我认为,儒学总体上与现代法治是对立的。理由是:
第一,儒学体现的是泛道德主义理念,现代法治强调法律至上。
在我的阅读范围里,“泛道德主义”是我国台湾学者韦政通教授提出来的。它的基本含义主要是:人的本性是善良的,公权力是可以信任的;一切社会问题都是道德问题;一切学问都是为了表述道德要求;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方法是道德意识的增强,人人都要努力成为道德境界极高、超出常人能力的君子、圣人。
如果说在欧洲中世纪,所有的学问都是神学的婢女,那么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所有的学问都是道德的仆人。文学方面要“文以载道”“诗言志”;法律方面要“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刑辅”,军事学方面要建设“仁义之师”,经济学方面要“重义轻利”,天文学方面要证明“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等等。与西方中世纪一切学科都是为神学论证不同,中国儒学从汉代经学到宋明理学,再到清代乾嘉考据之学和今文经学,它们事实上都是在以略有不同的方式来表达、论证道德。
在泛道德主义理念的影响下,中国封建社会厉行“德治”或“德主刑辅”。它们的主要方法有:
一是树立榜样。比如在农村设立各种各样的牌坊,朝廷经常赐匾于“忠孝之家”,褒扬忠臣、孝子、贞妇等,让大家去学习。二是重视教育。兴办私塾、官学,政府编撰或确定道德方面的教材,如“四书五经”,同时允许民间自编道德教材,如《三字经》《弟子规》《女儿经》等。三是制定礼节仪式,中国号称“礼仪之邦”。有官方制定的礼仪,也有民间沿习的礼仪。“礼所以别贵贱”,礼仪的实质是封建道德的仪式化。四是制定乡规民约和家训。五是建立一些道德评议制度。如朝廷的谏议制度、皇帝起居注制度,民间的乡举里选、品评人物等。
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与泛道德主义是不同的。泛道德主义假定人的本性是善良的,公权力是可以信任的,现代法治则假定人的本性是靠不住的,容易为恶的,不受制约的公权力最容易为恶,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泛道德主义认为一切问题都是道德问题,都要通过道德意识的增强来解决。
如果道德不能解决,就用刑法来解决,泛道德主义和泛刑主义密切配合,民法的调整方法被排挤在社会纠纷之外,或者说民法没法得到充分的发展;现代法治道德和法律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各有优点,各有不足,因此不能互相代替。而解决社会纠纷的终极手段是法治,法制手段中首先是民法,其次是刑法;泛道德主义鼓励人们做专门利他不利己的君子、圣人,而现代法治不要求人们必须做利他不利己的君子、圣人,也不允许人们做损人利己的小人,要求人们做一个利己不损人的中人,中人标准是法治底线;泛道德主义要求人人自觉履行奉献义务而不考虑自身利益,社会就会“大同”,现代法治认为人人都去自觉履行奉献义务是不可能的,应该按照尊重权利的原则,处理个人与集体、国家的关系。属于自己的正当权益,要捍卫、争取捍卫,不“为权利而斗争”,就是成全一些人的特权。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来要求社会个体放弃一些权益,但要给予社会个体合理的补偿。
第二,几千年来的儒学说到底是为了维护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三纲五常”,现代法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自由为本,民主、法治为用。
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是“三纲五常”,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三纲”是强调君臣、父子、夫妻之间绝对的支配与服从关系的,体现的是权力本位,“五常”则是强调在绝对支配与服从关系的基础上,提倡大家要和谐、亲爱。“三纲”冷酷,“五常”温情,“大棒加胡萝卜”。
与儒学不同,而现代法治以人权、自由、平等为本,民主、法治为用。民法是万法之母,是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础法,而民法就是一部人权的宣言书,是权利法。权利的实质是尊重人的自由选择。
严复的《论世变之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落后性的批评非常到位,他说,西方近代之所以和中国古代不一样,最关键在于“自由不自由异耳。”他还说,:“中西事理,其最不同而断乎不可合者,莫大于中之人好古而忽今,西之人力今以胜古;中之人以一治一乱、一盛一衰为天行人事之自然,西之人以日进无疆,既盛不可复衰,既治不可复乱,为学术政化之极则。”“断乎不可合”虽然过于武断,但差异却是千真万确的。我建议盲目推崇国学(不对国学进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人士,重温一下近代进步思想家严复、孙中山、陈独秀、李大钊等对传统文化的批评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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