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法为绿色生态屏障保护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2020/09/27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驰
9月25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的制定与施行,为天津加强绿色生态屏障保护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规定》共三十条,明确了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因地制宜,注重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规定》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责任,明确了相关区与部门的管理责任。
《规定》还明确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商通报、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协同机制,共同做好管控地区管理工作;明确要建立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综合监管平台,为管控地区建设、保护、管理提供支撑;要求市与相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利用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对管控地区建设、保护、利用等活动的动态监测与日常监管。
《规定》明确鼓励单位与个人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的建设、保护等活动。
为了切实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增强法规的刚性约束,维护好来之不易的生态文明建设成果,《规定》从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对破坏绿色生态屏障行为的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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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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