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化法治化

2020/09/10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8日讯 (记者 李万祥)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据介绍,最高法深入贯彻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扎实推进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为“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案例包括: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与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Provence Shipowner 2008-1 Ltd)、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 CGM SA)、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Rockwell Shipping Limited)海难救助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舟山外代货运有限公司诉大连丰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深圳市恒通海船务有限公司与吉安恒康航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海宁富兴塑胶有限公司诉宁波达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顺翔船务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太平船务(英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朝鲜豆满江船舶会社(Korea Tumangang Shipping Company)诉C.S.海运株式会社(C.S. MARINE CO., LTD)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天际国际集团公司(Skyline International Corp.)申请扣押“尼莉莎”轮(M/V NERISSA)案;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诉光汇宝石油轮有限公司(BRIGHTOIL GEM TANKER LTD.)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福建省泉州海丝船舶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诉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陈某某诉中国海监渔政宁波支队、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行政处罚与行政赔偿案;天津至臻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疆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行政处罚案。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突出体现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化、法治化和便利化水平。案例中,两艘外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之外发生碰撞事故后,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并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外国银行在有权向全球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起诉的情况下,自愿主动选择到我国海事法院诉讼,均充分体现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与公信力。

  通过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在扣押外轮后准许继续到目的港卸货,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成功,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充分体现了我国海事司法的便利化。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典型案例的发布将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发挥案例指导作用。一是正确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关系,厘清有关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调整边界,明确船舶碰撞事故中非漏油船一方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及其相关的责任限制与责任限制基金分配规则。二是准确界定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财产保全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明确申请保全错误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三是正确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的适用标准。四是针对南美国家港口进口清关政策的调整,合理分配涉及无单放货纠纷案件中船货双方的举证责任。

  此外,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海事行政审判,坚决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上航行安全。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行政机关排除其他具有相应渔船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的违法行政行为;认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并已实施捕捞准备并存在多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下,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没收渔船;为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源头治理,认定行政机关有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托运人未如实申报危险化学品货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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