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职务侵占罪】司法会计鉴定在职务侵

2020/08/28

公号简介

李某职务侵占无罪案中诉讼各方不足与建议

--以司法会计鉴定为视角

章宣静/文

贪污、挪用、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案件,基本上会涉及到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其做法是聘请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对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实施鉴定。为研究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诉讼机关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能力以及辩护人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能力,笔者习惯在每年年终岁末之际,以“司法会计”、判决结果为“无罪”作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2019年符合条件的共检索到12份裁判文书,其中与司法会计鉴定有密切关系的无罪判决1份,经对该份判决中与司法会计鉴定有关的问题研究,指出参与诉讼各方的不足,提出相应建议,旨在供相关人士参考。

案例:李某职务侵占无罪案(2018)琼01刑终312号

基本案情: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李某任某物业公司经理,负责A小区和B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物业公司以李某的名字在银行开设二个账户用于公司业务,尾号为0742账户专门收取住户电费,尾号为0734账户专门收取物业管理费。A小区住户收取电费的方式为住户先用电,再根据使用量将电费交到物业处,再由李某到供电部门缴存。至2014年3月,A小区拖欠巨额电费元,供电部门于2014年4月1日对A小区作停电处理,严重影响了住户的正常生活,造成恶劣影响。在有关部门多次敦促下,李某于2014年4月4日补缴电费10万元。后李某以部分住户欠费、经营亏损、电费数据不清为由拒绝缴纳拖欠电费元,导致案发。

一、司法会计鉴定情况

为了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先后两次委托司法会计鉴定,第一次鉴定意见:银行流水单尾号0742账户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4月23日期间,总存入资金共计元;尾号0734账户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6月7日总存入资金共计元。二个账户资金有混存、互转及转入其他账户的情况。鉴于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账、证、表,暂时不能对李某所持两张卡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作出准确判断。根据会计凭证、原始台帐统计,A小区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总收入元,其中电费、电梯费、公摊电费共计元,李某代缴供电部门的电费共计20万元。第二次即2014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物业公司李某任经理期间发生的收支情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收费台账被大片涂改、财务凭证、账册严重不全、无法准确计算出实际的全部收入,因此无法进行司法鉴定。

二、审理相关情况

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以李某犯职务侵占罪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重审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人民币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尚未缴获的赃款人民币元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仍不服,提出上诉。辩护人认为,因物业公司除了管理A小区外还管理B小区,在部分业主欠缴电费和物业费的前提下,存在将收取A小区的电费先垫付B小区电费、电费和物业费混同使用、用缴交电费的账户发放员工工资等开销的情况,故原审判决认定李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除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基本一致外,二审法院要求鉴定人出庭,但鉴定人员以该鉴定机构现在已不具备资质为由不出庭作证。二审法院认为,鉴定人员经通知未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书证明的事实的客观性存疑,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对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亦不予以认定。

二审裁判要旨,本案中目前的事实及证据是否足以认定上诉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从下面几点分析:

1、上诉人李某接手物业公司时并未进行审计,故不排除物业公司原先可能亏损的情况;

2、A小区用电是先用电,后交费的模式,李某辩称有业主欠电费,A小区物业主任的证人证言也证实有住户欠费,但很少。从目前的证据看,不排除存在欠缴电费的可能以及欠多少也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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