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制办关于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安全

2020/07/25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及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报送我办审查。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等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8月30日前,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反馈”栏目提交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41室(邮政编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电子邮件健?/p>

深圳市法制办

2017年7月31日

《征求意见稿》重点条款及说明

一、关于危险物品即时处置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危险物品处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扣押和没收的危险物品存在灭失、变质、泄漏、腐蚀、燃烧、爆炸风险等不易保管情形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方式即时处置。

说明:由于当前基层执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扣押和没收的危险物品不易保管,无处存放,鉴定不便等实际困难,造成较大安全风险,并影响危险物品执法效能,《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规定了对扣押和没收的危险物品可以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方式即时处置。

二、关于安全生产责任险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安责险】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锂电池生产储存、有限空间、电镀生产等危险性较大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消除事故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书面建议。

说明:为了发挥保险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风险防控和专业能力,有必要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引入安责险制度。32号文已经明确提出在危化品等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责险,《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依据32号文及我市实际,将粉尘涉爆、涉氨制冷、锂电池生产储存、有限空间、电镀生产等危险性较大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也一并纳入安责险强制推行范围。

三、关于安全生产公益广告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第2款:市、区广播台、电视台应当支持安全生产公益广告的制作及宣传,每家广播台、电视台每天黄金时段免费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2分钟。

说明:借鉴国内外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发布的先进经验,为了切实加大我市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市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征求意见稿》第45条第2款规定“市、区广播台、电视台应当支持安全生产公益广告的制作及宣传,每家广播台、电视台每天黄金时段免费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2分钟”。

四、关于提高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提交相关资料;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提交相关资料的,视为无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不配合监管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说明:为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违法成本,切实有效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责任,《征求意见稿》对不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设定了有关罚则,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亦设定了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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