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理念下环境健康问题的法律思考

2020/08/25

人本理念下环境健康问题的法律思考朱晓卓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宁波,摘要近年来,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人类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从法律角度对环境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关系分析,明确人类的生命健康权为环境权的基础所在,而人本理念应是环境法的重要内涵。由此,从人本理念出发提出解决环境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环境标准制订、环境法运行和环境健康损害补偿法律机制等环境健康法律问题的建议。关键词健康权;环境权;人本理念;法制中图分类号R12文献标识码ADOI.10.3870/YXYSH.2012.06.026LegalConsideration of theEnvironmentalHealthProblems inPeople—orientedConceptZhuXiaozhuoNingboCollege ofHealthScience,Ningbo,AbstractIn recent years,environmental issues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factor affecting human health。Analysis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the right of health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explicit the core of the human right to the environment,and this concept is important connotation ofthe environmental law.We can solve the problems in purposes of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principle, the formulmion ofenvironmental standards,environmental health recommendations ofthe legal issues ofenvironmental law operating and en— vironmental health damage compensation.Key wordsRight ofhealth;Environmental rights;People—oriented;Legal system近年来,我国各地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类健康问题频频发生,由此造成社会发展、环境破坏和人类健康之间日益严重的矛盾。环境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在法制社会中如何从人类健康角度保障环境法的正确实施就显得十分重要。1环境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关系环境法作为一门法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其法律属性决定了它以防止和克服人类活动所引起的不利环境、解决人类生活中各种环境问题为根本任务,推动环境和人类的共同协调发展。环境法通过赋予主体以各种权利和义务,并以权利和义务规范人们在环境中的行为,于是便产生了人们为追求健康而在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新型人权——环境权,并由此确立公民个人有在平衡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1.1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人类健康的重要因素环境问题是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前者一般表现为人们将过量的废水、废气、废渣排入环境,使得环境质量下降,人们的生命健康也随之受到影响,因此与人类健康的关系更为密切。当前,空气污染、重金属污染、水污染、电子垃圾、噪声及电磁等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威胁日益严重,尤其是环境损害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的特性对人体健康的损害更为严重“卅。由此可见,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人类健康的重要因素。1.2生命健康权是环境权的基础人类健康是建立在人与环境和谐统一之上的01。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世界各国不断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作为一项法律权利,环境权首先是作为人权提出的。1960年,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首次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了环境权的主张,并引发了一场关于环境权法律依据的大讨论,随后联合国召开的历次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都是力图从人权的角度为环境权确立存在的基础,环境权也因此相继被一些国家写进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63。究其原因,社会中的人不能脱离自然环境而独立生活,环境问题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关系人类的健康发展,没有健康舒适的环境,人类就无健康可言,更无其他人权可言。因此,追求健康环境理应成为环境权的目标,而环境权所确立的公民有在平衡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也充分体现了健康在环境权中的重要地位,人类的生命健康权也因此成为环境权的基础。2人本理念对于环境的要求环境法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它的产生更多的是人类为应对环境危机而采取的具有应急色彩的法律·76·医学与社会2012年6月第25卷第6期措施。就人类健康生存的目的而言,由于环境和人类健康生活密切相关,环境中具有大量人的因素,因此只有人本理念下的环境法才能实现环境法保障人类健康的目的。2.1人本理念的内涵人本理念,就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尊重、互信和支持。人本理念基于人性而产生,人作为社会的人,人性具有复杂性和多层次性,从描述角度上可以体现为人的善恶本性,从评价角度上也可指人的崇高品质,从具体意义可表现为人所具有的正常的表现,也可表现为人的共性,包括自然性、社会性、实践性及其三者的统一“1。在现代民主国家,理所当然地应当使人受到最大的尊重,使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不允许任何侮辱人格、损害人权的现象存在,这也是人本理念的要求。2.2人本理念是环境法的重要内涵法律在人类社会中具有调节和平衡作用,只有体现人本理念的法律才能确立人们的行为预期,规范人们的行为,并能够使人们从内心予以认同,形成内心的确信,由此维持正常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环境法的人本理念就是人本理念在环境法领域中的具体化,是在对人性的充分探讨和深刻理解及合理界定、以及在遵守环境法律自身规律和法治要求的基础上,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一系列环境法律实施过程中,要求环境法律能以人为本,其核心价值在于环境法律对人的权利和尊严的敬重,与人性协调。当然,人本理念的环境法只能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环境法的人本理念如果突破了既定的法律规定,也必将被视为违法。2004年3月,我国宪法进行了第4次修订,首次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法律人本理念的基础。环境法中最重要的权利就是环境权,在环境与人的关系上,人永远处于中心地位,环境法是人的环境法,规范的对象只能是人的行为,保护的对象也只能是人。生命健康是环境权的基础,也人的根本需求,环境只能是人类生存发展和健康生活的工具和手段,环境法的目的也只能限于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环境基础。因此,从人本理念的角度去丰富环境法的内涵,推进环境法的人本理念以促进人类生命健康权的实现,符合人类健康生活的需要。3以人本理念解决环境健康法律问题的思考随着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环境健康事件频发,由此带来的破坏性后果开始显现,直接对环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尽管197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就提出了“保障人体健康”的法律要求,但相对于环境污染防治实际情况,我国的环境健康工作起步较晚,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中尚未明确环境健康工作的要求州。与环境健康相关的标准、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比较缺乏,现行的环保管理标准、政策、法规大多缺乏与解决人类健康问题的有效衔接,对复杂的环境社会关系执行力不够,而环境法理论对人类健康保障这一现实问题仍然存在解释力不足等问题,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在环境法实施过程中人类生命健康权的切实保障。因此,在法制社会中急需以人本理念来解决环境健康问题。3.1保障人体健康应成为环境立法目的的人本理念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决定了是否能正确制定和实施环境法律,是否能有效发挥环境法律的社会作用。由于不同时期人类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以及人类自身认识程度不同,环境立法的理念经历了变化,这对不同时期的环境立法目的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就将环境立法的目的确立为“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部门在立法中更注重承担实现“促进经济发展”这一目的,尤其以民商法最为显著,致使“人体健康”这一目的更多地被“促进经济发展”所掩盖。随着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人权运动的兴起,以及现实社会实际存在的环境健康问题不断出现,环境法应及时矫正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导致的公民环境权利所遭受的损害,而引入人本理念的因素将有助于构建并完善环境立法目的。这种人本因素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保障人体健康,并应将其放在环境立法目的的首要地位。3.2健康优先应成为环境立法原则的人本理念长期以来,环境法所确立的立法原则都是实行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而不是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结果导致了许多地方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产生矛盾时,往往让环境保护向地方经济发展让路,在实践中变成了经济优先于环境保护;严重环境污染的项目在“协调”中建设了,应当同时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为了减少建设和运行成本在“协调”中省去了;应受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在“协调”中从轻发落甚至不予追究。究其原因,就是环境立法中缺乏对人的敬重,缺少对人权的尊重,未能将人类的生存健康放在第一位,过多强调了市场经济,致使让环境健康服从于经济发展,让高投入、高消耗、重污染、低效益的经济发展模式损害了人类健康利益。因此,必须重视人本理念在环境立法原则中的体现,重视人类生命健康权在环境保护中的实现,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产生矛盾时,不应再是环境保护服从于经济发展,而是要让经济建设建立在我国环境能够承载的基础上,这种基础必须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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