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一号多刊”、异地办刊,

2022/08/23

近日,网帖曝出原由云南省司法厅主管的法制与社会杂志社,将自己成立的福建办事处承包给他人从事维权曝光、与第三方合办专栏、专刊等违规活动。

▲作为半月刊的法制与社会杂志,近几年来上半个月出版《锐视》,该刊在昆明编辑出版。

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



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




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版本纪录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而下半月的《看点》,仍然在北京编辑出版。



其二,“一号多刊”、违法“增刊”。




第三十三条: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


第三十四条: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

经法院认定,福建办事处负责人孙冀榕以杂志社的名义,在福建省内出版发行了《法制与社会》海西增刊。(详见帖文:《某杂志违规设办事处从事维权曝光 生吞退休职工40万》)


第五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

▲为证明该杂志存在异地办刊的问题,爆料人还提供了该杂志的广告刊例。该刊例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同样是北京的。

第六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但据知情人称,法制与社会杂志社存在问题,远不止这点。例如:异地办刊、“一号多刊”、违法“增刊”等问题。

▲该杂志社的登记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但其2010年第01期总第249期,除了昆明市的社址外,新闻中心的地址竟然是:北京天安门太庙教育培训基地118号,且新闻中心的电话也为北京的号码,完全属于异地办刊。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

▲该杂志使用同一刊号出版论文“增刊”盈利。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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