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用司法实践撑起妇女权益“保护伞”

2022/03/0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有面临遭受被申请人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家属;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所、工作场所二百米以内活动。”拿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婚后长期饱受丈夫家庭暴力伤害的小朱感慨道:“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一道护身符,让我终于从苦海中得以脱身!”《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全力推进家事审判领域改革探索,在依法严打侵害妇女权益犯罪行为的同时,推动全市法院多措并举为有困难的妇女提供司法帮助,维护妇女在人格、人身、财产、就业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传授、引导广大妇女用法律途径维护切身利益。

以司法裁判权保障妇女权益

“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不能被动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而是要主动依职权对妇女权益受损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还要指导无过错女性一方收集、保存证据,并引导其在案件事实基础上提出合理诉求。”江门中院民一庭庭长吴春梅在谈到家事案件涉及妇女权益时这样说。

近年来,江门中院在推行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将妇女权益保护作为重要指标,强调在对离婚纠纷案件进行裁判时,注重分析女性无过错一方在婚姻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积累、债务拖欠、子女抚养等方面的付出,在分割财产、承担债务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等方面给予照顾,并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判决男方给予女方适当经济补偿、帮助或者赔偿,以司法强制力确保妇女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我生在梅江村,长在梅江村,我的户口也一直在村里,村里也分了责任田给我,为什么我嫁到了外村,村里收了我的地,村里分权益款时也以没地为由不分给我了?”为此,外嫁女阿银(化名)与江门市新会区某经联社打起了官司。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银自结婚后未再获分配责任田,是其所在经济社以“出嫁女不再分配责任田”为由不当限制所致,并非阿银主动放弃领取责任田,故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平等权益应予保护。打赢官司的阿银表示,“法院有力保护了我们这些外嫁女的合法权益”。记者了解到,除了家事案件外,江门中院在其他案件办理过程中,也始终绷紧保障妇女权益这根弦,切实维护妇女在人格、人身、财产、就业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家暴

2021年5月,江海区法院发出今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自民法典施行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黄女士与郑先生于2011年登记结婚。黄女士称,自2017年开始,丈夫对她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威胁和殴打她。黄女士无法忍受便搬离江门。当其丈夫得知黄女士有起诉离婚的想法时,便前往她的住所对她进行骚扰,且经常发送恐吓短信。黄女士担心起诉离婚后郑先生会产生过激行为,对她进行报复,于是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承办法官在审核黄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其有面临遭受郑先生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遂在受理当日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裁定禁止郑先生对黄女士实施家庭暴力以及骚扰、跟踪、接触黄女士和其近亲属,责令郑先生迁出黄女士住所,还明确提出: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止令,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参与“反家暴”工作的强有力抓手。江门中院通过在全市法院开展调研,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工作的受理、作出、执行等每个具体环节存在的困难、取得的实效进行研判,总结出有效实策供全市法院参考适用。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江门中院要求承办人员在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过程中,要注重对申请人进行取证指引,必要时加大对暴力存在与否的依职权调查力度,强化与法院执行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切实有效执行。近3年来,江门全市法院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受理申请”比例均超过85%,“受理申请/裁定作出”的比例均超过90%。

以专业法律知识指导妇女维权

近日,法官助理李苏琴提前安排好手头工作,匆匆赶到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维权岗”值班,入职5年来,她每年都会参加几次法律维权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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