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薅羊毛”反被“割韭菜”,直播
2022/01/25网络直播真是越来越火。不久前刚刚过去的双十一,数据显示,网络直播间的销售额比去年增加百亿。然而,一面是直播带货大火,一面是直播间“翻车”不断、假货横行,更有主播在直播中被警察带走。消费者在直播间购物时如何防止被“割韭菜”,遭受消费欺诈该向谁维权,良好的网络营销环境该如何建立?我们可以通过涉直播带货类纠纷案例,了解纠纷的裁判规则与避坑、救济方法。
选择平台下单 避免私下交易
小李在某短视频平台主播的直播间观看直播练字时,看到了该主播出售写字教程、钢笔的广告,遂与主播微信联系,达成交易意向并微信付款280元。
收货后,小李发现钢笔笔尖出水不流畅,就告知主播钢笔存在质量问题,该主播同意更换同型号新钢笔,但后期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为小李退款退货。
小李联系短视频平台所属公司,要求公司解决此事,但公司拒绝了小李的退货主张,并拒绝提供主播身份信息供小李用于起诉。后小李以该短视频平台所属公司的主播出售“三无”产品、存在恶意欺诈等事实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购物损失及三倍赔偿共计11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作为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上传视频、直播互动功能,小李与主播并未通过涉案短视频直播平台的购物链接交易,故小李与涉案公司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小李与该主播通过微信转账交易,双方建立买卖合同,涉案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人。故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小李的起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非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亦非居间人或出租人,而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主体。上述案例中,小李通过微信与主播进行交易,未经第三方平台,其交易行为难以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规范。因此建议喜欢通过直播购物的朋友,一定要在知名度较高的网购平台上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商家,下单时在平台链接内下单。
“薅羊毛”反被“割韭菜”找准经营者寻求赔偿
2019年5月,小王在某APP直播间观看直播,主播小许手持手机向直播间粉丝售卖,并介绍称手机原价1万多元,由于手机使用数月,四五千元就可出售,并推销称有购买需要的观看者可添加其主页资料中的微信号联系购买。小王按推荐添加小许主页上的微信后询问价格、交易方式、手机信息,对方称微信转账,快递发货。
小王收货后认为涉案手机为仿冒、山寨机,要求小许退货退款。小许回复称自己也是被骗,退货需要等下家,后将小王拉黑。
小王向直播平台投诉反映,该公司给予的答复为“判定和解失败,已对对方账户作出处理”。几天后,小王发现该主播仍在直播,后多次联系直播平台,官方均作上述答复。
2019年12月,小王按照快递单上的地址,请假赴成都市小许所在单位维权,发现小许已离职。小王在成都逗留数日,多方寻找无果,遂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将小许及直播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判令小许向小王退还购机款4000元,并三倍赔偿1.2万元;同时赔偿小王合理支出3000元。
法院认为,小许存在在直播间内持续挂“小黄车”的行为,系其利用主播身份不断为商家导流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具有对外出售商品以获利的主观意图,故能够认定小许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小许私下交易的直播带货行为可视为其利用主播身份导流并实现流量变现,具有主播和商品销售者的双重身份,故其此次直播带货行为应被认定为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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