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 印发《法治
2021/08/113.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推进实现政府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强化针对性、时效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使政府治理体系更加完备完备。
(七)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风险防范、反垄断、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完善急需的法制体系为国家治理,满足人民日益美丽的生活需要必要的法制。制定和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制度。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狠抓补短板,以良好的成绩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法律和善治。
加强共同行政行为立法规范,推动机构、职权、程序、责任合法化。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修订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行政备案条例和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八)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政府立法与全国人大立法的衔接,统筹安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改革和废止工作。围绕实际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和精准化水平。完善立法论证评估体系,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于立法全过程。丰富立法形式,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会和民意调查机制。修订法律法规备案条例,推进政府法规层面监管,强化省级政府备案审核职责。推进区域协调立法,加强规划安排、信息资源共享、联合研究论证、同步制修订。
(九)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监督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格控制发文数量,严格控制发文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多种政治支出和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促进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明确审查范围,统一审查标准。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4.完善行政决策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决策依法作出,努力做到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和决策 质量和效率显着提高,因决策失误、社会风险和重大损失引起的矛盾纠纷不断发生已被避免。
(十)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定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并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关于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和制度,依法决策,是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进行巡视检查、考核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防止个人随意和“一言不发”。
(十一)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严格遵循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年度目录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要通过召开听证会,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意见和反映,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利益相关者的建议。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资料归档制度。
(十二)加强行政决策的落实和评价。健全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明确决策过程中的执行主体、执行时限和执行反馈。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价工作,将决策后评价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定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中止。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问责制和问责倒检机制。
5.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为目标,努力实现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力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执法行动中都看得清清楚楚,从每一个执法决策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权责明确、运行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继续深化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坚持省(区)原则上不设行政执法队伍,区、市原则上只有一级行政执法。 “一”制,乡(街道)逐步实现“一班执法”改革原则和要求。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同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改革中,完善审批、监督和处罚的联动机制,防止相互脱节。稳步下放基层管理急需、能有效承办的行政执法事项到基层,坚持依法放管、先行先试,坚持交办、办编、办钱,确保能放下,收到,并得到良好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乡(街道)与上级有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协调机制。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动信息共享制度化、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加快制定各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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