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人脸识别渗透生活,最高法发文明确“

2021/07/30

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 网题:人脸识别渗透生活,最高法发文澄清“刷脸”问题

新华社记者白杨罗莎

运营商利用“无感”人脸识别技术悄悄收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物业势力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社区的唯一验证手段……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与之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这些热点问题的适用法律并增加了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

(副标题)营业场所不得滥用人脸识别技术

前不久,一则消费者“戴头盔看房”的新闻引发了关于营业场所滥用人脸的舆论确定技术问题。

据悉,随着“无感”人脸识别技术的不断成熟,部分商家未经同意就收集消费者人脸信息进行营销分析,这也给个人带来了新的信息泄露风险。

“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亟待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说。

根据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违反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人脸验证、识别或分析是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的行为。

但是,如果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紧急情况下的人为安全所必需的面部信息的处理不构成侵权。

杨万明表示,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符合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促进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信息和数据,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副标题)网络平台和应用不得强制获取用户面部信息

生活中,一些网络平台和应用通过一揽子授权,强制获取用户面部信息与其他授权具有约束力,不同意的将不提供服务。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法司法解释在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人脸信息处理的两大规则:“个人同意规则”和“个人同意规则”。强制同意无效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政处处长陈龙业表示,由于人脸信息属于敏感的个人信息,需要制定更高的标准,确保个人充分知情并合理地认为自己同意权利的后果。因此,信息处理者在取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取得个人同意,不能通过一揽子同意通知方式取得个人同意。

“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尤其是人脸信息的处理,没有任何强制因素。”陈龙业认为,如果信息处理方采取“未经点击同意不提供服务”等“与其他授权绑定”的做法,将导致自然人无法单独对人脸信息做出自愿同意,或被迫同意处理他们不想提供的不必要的面部信息。

(副标题)“刷脸”不得作为业主进出“刷卡”的唯一验证方式,身份不明的业主不得进门。

业主可以强迫业主“刷脸”吗?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房地产服务公司或其他楼宇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物业使用者进出物业服务区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物业使用者要求其他合理验证方式。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输入人脸信息,使用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了‘知情同意’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峰表示,住宅物业收集、使用人脸信息,必须依法取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同意。不同意的,共同财产应当提供替代验证方式,不得侵犯财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人格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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