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法治锐评|个人破产,来了
2021/07/242021年3月1日,作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深圳经济特区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管理办法》。 . 7月19日,35岁的深圳市民梁某收到个人破产裁定,其个人破产重整计划获批。这是我国第一起该裁决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梁也成为第一个破产法。该系统保护“诚实和不幸”的人。
个人破产: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清算分配财产或者调整债务、免除债务并确认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其最本质的意义在于救济,目的在于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当个人和公司进入市场时,他们的权益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平等对待。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退出破产制度。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因此,一个完整的破产制度应该由个人破产制度和公司破产制度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由于尚未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故被称为“半破产法”。
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公平偿债和危难救助双重功能,起到制衡作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一刀切”的破产宣告,也不是债务人可以欠债不还。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它是一种人性化的设计,赋予债权人救济权,赋予破产者重生的机会,有利于经济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是一种逃避债务而不偿还的方式。 2021年5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以申请人不能对其财产变动提供合理解释,且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为由,驳回申请人。离婚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超额偿还债务。破产清算申请,使在个人破产审查过程中,也利用法律来阻断逃债的可能性。
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开启。作为一个新兴事物,需要在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精准展示和谨慎推广。我相信国家有关个人破产的立法将在不久的将来出台。毕竟,个人破产制度的公平偿还和救助目标是值得追求的。实现这一美好境界,需要宽广的破产文化认同、高效专业的破产审判团队和有保障的破产管理机构。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治评论员陈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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