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新型纠纷 法治护航保障权益
2021/05/24□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类涉及新交易、新模式、新业态的矛盾纠纷也逐渐增加。近两年来,江苏无锡两级法院通过个案审理提炼裁判规则,指导行为和价值判断,积极营造有利于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的法治环境。《法治日报》记者从无锡法院办理的涉及网络数字经济的新型纠纷案件中选取了4起案件,以案释法,以飨读者。
约定刷单增加销量
行为违法协议无效
2020年6月30日,周某与张某签订协议,约定由张某为周某所有的网店刷单,本金由周某支付,刷单费用为15元/单。周某给张某的运作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至7月31日,在规定时间内,张某操作店铺产生的业绩利润超出周某所投入成本的,张某无需承担费用投入。超出规定时间未完成的,张某退还周某已支付刷单本金及刷单费用。
协议签订后,周某支付了刷单本金元,张某使用其中的.37元用于刷单,剩余.63元未使用亦未归还周某。此外,周某还另支付用于买家秀爆款刷单费用元及抢购刷单费用元,张某均未履行。后双方终止合作,张某未按约定退还相关费用,周某经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其诉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立即归还欠款.63元及利息。后经法院合法传唤,张某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该协议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该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法院支持周某的诉请,一审判决张某归还周某.63元及该款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庭后表示,网购现已成为年轻人首选的购物方式,而大多数人在网购时往往要通过网店的销量及评价来作出选择。本案中,周某为了提高其店铺的销量及好评,与张某签订了刷单合作协议,但刷单行为损害了普通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其他类似产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交易秩序,刷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相关协议均属无效。
未经许可上传视频
侵犯权益道歉赔偿
林某曾应邀作为嘉宾参加某电视台的一期美食节目,该期节目播出后,某公司对林某在电视节目中示范使用紫砂锅炖肉的一段视频进行剪辑,并将剪辑后形成的短视频上传于该公司运营的销售紫砂锅的网络店铺页面。林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将其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某公司承认使用美食节目的视频未经电视台和林某同意,但认为林某参与美食节目后,其肖像权已然让渡给电视台,故其并未侵害林某肖像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参加电视台美食节目,应视为林某许可节目制作方通过拍摄等方式使用其肖像,但并不等同于将自己的肖像权让渡给节目制作方,某公司未经林某许可擅自使用林某肖像的行为构成侵权,一审判决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林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2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在信息碎片化时代,短视频的市场规模不断攀升,一方面极大满足了大众的社交互动需求,另一方面也被广泛用于各种商业推广活动。短视频火爆的背后,侵犯他人著作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现象层出不穷,而目前国内尚未出台针对短视频、自媒体行为的行业规范或行业标准,解决短视频网络侵权问题主要依靠法律途径。而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短视频的创作者和使用者均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广大网友如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网络主播擅自转会
合同存续违约当赔
某网络直播公司与主播王某签订了《主播签约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该公司担任王某在互联网线上演艺及未来可能涉及的线下演艺独家经纪公司,未经公司书面许可,王某在其他公司平台或自行从事与协议规定的在线演艺直播活动相同或类似行为,视为王某单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后王某未经公司书面许可,擅自强行退会,并在第三方平台直播。某网络直播公司遂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王某承担30万元违约金。
庭审中,王某辩称双方是劳动、劳务法律关系,而非合同关系,且某网络直播公司以主播协议掩盖非法用工目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法律规定,因此双方之间的主播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双方签订的主播协议,王某对自己的直播时间、地点、内容等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其收入来源于直播平台中用户对主播打赏的网络增值服务收益分成,与劳动、劳务合同中的劳动、劳务报酬有明显区别,应认定双方为合同法律关系。王某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转会,已经构成违约,应赔偿某网络直播公司相应损失。法院依法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协商一致,王某与某网络直播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解除,由王某赔偿某网络直播公司5万元,双方对调解协议内容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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