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代表|不要怀疑,这就是“性骚扰”!
2021/05/11这两天有两个性骚扰事件
在网上持续发酵
一则是
网友在微博上反映
遭大V“皮肤科医生林小清”
性骚扰
林小清所在的医院发布通报
称已经介入调查
目前林小清已经被停职
一则是
一名90后女子将老板
提出“潜规则”的要求录音
作为证据
起诉老板涉职场性骚扰
5月7日
此案第六次开庭
这两则新闻
让性骚扰的话题
再次占据大众视野
01
公开举报骚扰者
越来越受到公众和舆论支持
近些年
性骚扰问题越来越受到
社会关注
2021年4月
有多名武汉大学女学生爆料称
武汉大学某学院副教授杨某某
多次在校园假冒身份
添加女学生微信进行言语骚扰
4月15日
武汉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
发布了关于
“科研人员涉言语骚扰女学生”
的处理通报:
对杨某某予以解聘
2019年10月
上海首例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入刑案
公开宣判引发关注
该案以强制猥亵罪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这例地铁“咸猪手”事件
之所以能够入刑
就是因为被强制猥亵的
其中一名女性勇敢站出来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认
并且追出车门
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使得案件取证相对充分
这些事件正在推动着
越来越多的受害者抛弃传统观念
勇敢站出来
对性骚扰说“不”
公开举报骚扰者
或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亦逐渐改变了社会认知
获得了大众和舆论的支持
02
何为性骚扰?
现在已立法明确界定!
提起“性骚扰”
你会想到什么?
咸猪手?强抱?开黄腔?
远远不止这些
早在2005年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时
就特意增加了第40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但是当时的法律当中
并没有对性骚扰的行为
做一个明确界定
所以一些受害者
在遭遇性骚扰时
因为未受到实质侵害
对自己遭遇是否属于性骚扰
产生怀疑
加之碍于情面
不敢揭露或维权
2018年底
最高法把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案由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
民法典
对性骚扰正式做了明确界定!
违背他人意愿
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 等方式
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
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
机关、企业、学校 等单位
应当采取合理的
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
等措施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 等
实施性骚扰
也就是说
国家已经将
禁止性骚扰
用人单位负有防治性骚扰义务
纳入民法典
同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
“性骚扰”行为如果恶劣
到触犯刑法的
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主要包括
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等
03
遭遇“性骚扰”
如何勇敢说“不!”?
在日常生活中
要主动预防和避免性骚扰
如果对方是你很熟悉的朋友
而你也并不在意的情况下
大可一笑了之
但如果你感到性意味上的不适
即可定义为“性骚扰”
在这种时候
我们要进行对自己的保护、维权
你可以马上走开
或者严肃地告知对方你的不适
请对方立即停止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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