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法治思想的中心概论,伦理特质探究,跟我
2021/05/08商鞅的法治思想中涵盖的内容不仅仅是政治、经济、军事、政治体制的改革实施的问题,在其法治思想中虽然充斥着对传统的礼义道德的批判,但也一定程度上把法治思想与伦理道德联系起来,给予伦理道德极为重视的态度。中国古代思想家大多都极其注重对人性问题的研究。
并且把关于人性论的问题作为思想理论的基础讨论点。商鞅认为,人的基本欲望就是对名与利的追求,这也是社会行为最初始的动机,人的一生从出生到死亡,名与利就始终左右着人类的行为走向,人类社会的存在,就一定会有名与利的追求与渴望。即便是那些归隐于山林之间,淡泊名利的隐士,实际上恰恰是用了另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来博取社会的名与利。
孔子认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而商鞅主张“人性好利”,他们两人在人性思想研究上的观点虽然大相径庭,但是他们的人性思想在某些地方是接近的,他们都认为人性是需要加以引导的。这是商鞅与孔子在人性学说差异中的共同之处,也是商鞅在阐述和实行他的法治思想时,把法治思想与伦理道德相互联系起来,进行思考的原因。
在人性的引导这一共识的基础上,商鞅与孔子在人性引导的方向上,又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而这种不同从根本上导致了他们两个人政治理想的殊途。孔子认为,人的最高价值就是成为圣人,通过其自身内在的仁、良、恭、俭的道德意志,使人朝着道德智慧的方向发展。而商鞅则认为,人性应当顺应政治目的需要的方向去发展。
人的最高价值在于为国家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商鞅认为,既然人民对于利的追求是一种人性的本能,那么就应该将这种人性置于政治目的之上,就是耕战使国家强大,在这一条道路上不断的延伸。人民对内注重耕作发展,农业必然会发达;对外则尚战,国家就会强大昌盛。
商鞅的这种人性观点目的是为了顺应当时社会的发展,巩固封建帝国的统治,但其中所含对人性本源的独到见解,依然值得我们从商鞅的法治思想里去探索与发现。从商鞅对于人性的思想来看,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在法治的社会环境下,相同的法律条件下生活着不同的人,其造成的影响或许有利也或许有害。
由于人性好利,所以有着趋利避害的天性,有利则图之,有害则避之,这就导致了为了利益而弃礼义为不顾,法律也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商鞅在其法治思想中提出以“信”使民,为“信”而行法。“信”字的含义,顾名思义就是信用、信任、诚信等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牢固关系。
商鞅法治思想的目的是构建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其起点主要是为了巩固封建社会的稳定,在其法治思想中对人与利益的关系分析十分透彻。他认为人之所以好“利”,是人性所为,是人类最原始的动机所在,其最终的目的就是获得利益。
早在商鞅之前的法家先驱人物管仲,就曾意识到人与利益之间的关系,管仲认为人民的生活水平决定着其礼义道德的程度,体现着人民从物质生活中寻求道德的根源,这也肯定了人类社会中利益关系的决定性作用。不仅如此,先秦的思想家们都一至的认为,人的道德观念会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的改变而进行变化。
在古代的社会背景下,想要达到富国强兵称霸天下的目的,其办法第一是重视发展经济重视农业,其二就是对战争对军队建设的重视。商鞅通过奖励“农战”的方式,利用个人利益的心态来实现他富国强兵的政治理想,这样既能发展经济又可富国强兵。
在商鞅所处的春秋战国时期,各国间战乱不断,将个人私利用于建设国家的公利,这样也可以达到重塑社会价值观的目的。可以看出商鞅提倡农业发展,以达到强国目的,他通过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把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互结合。
同时为了达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商鞅及其反对务虚游谈之士,提倡去除无用之人,整治骄奢淫逸之人,使民归于农,国家必然会富饶起来。商鞅的法治思想中把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很好的结合起来以达到其富国强兵的根本目的。
商鞅法治思想中十分崇尚国家的利益,以国家利益为根本,利用人民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使个人民为国家所用。个人通过为自己谋利的同时也补充着国家的利益,这样也可以杜绝因私害公的现象发生,使人民达成共同的认知意识更有利于富国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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