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浙江“守望者”:浙江检察十五年画出监督

2021/04/24

中新网杭州4月22日电 ? 题:法治浙江“守望者”:浙江检察十五年画出监督“力道”

记者 ?赵晔娇 郭其钰

“如果用三个关键词概括法治浙江十五年来检察机关的工作,您觉得是什么?”

“转型、监督、服务。”面对记者的提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没有过多思考。在其看来,法治浙江建设风雨兼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重要一章。

2006年,浙江省委作出法治浙江建设的重大决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制国家公权力等方面不可或缺。

十五年,如何当好法治浙江“守望者”?该省检察机关既要种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还要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接壤的“万亩良田”科学耕种,实现满园丰收。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走访民营企业。 龚成 摄

伏脉千里:构建法律监督大格局

“徒法不足以自行。”高水平法治浙江建设需要有力的检察保障,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的成效,关系着法治浙江建设的成色。

如何擦亮法律监督底色护航法治浙江建设?17年前提出的“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已为解题埋下了重要伏笔。

2003年4月召开的第十三次浙江检察工作会议上,浙江省委主要领导提出,要求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这十六个字,构建起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大格局。

“自2003年以来,我们牢记并践行‘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要求,破解掣肘检察履职的难题,旗帜鲜明地加强法律监督。”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黄生林说。

法律监督为法治浙江建设保驾护航,谁为法律监督保驾护航?十五年间,该省多次适时出台相关政策,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有效监督。

2010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明确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范围和重点,规定了各司法机关接受、配合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方式和机制。

借此契机,浙江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共同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制度,明确法律监督范围、手段和法律后果。

随着社会法治环境不断优化和法律监督方式不断发展,2019年7月,浙江省委出台《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着力解决制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效的重点难点问题。

其中一条即规定,要把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平安综治考核、法治浙江考核。

“现有的检察监督方式更多的是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等,偏‘柔性',导致实践中有的部门对检察监督重视不够,法律监督的实效有待提升。”贾宇认为,该《意见》的出台对浙江检察事业来说是“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重大发展机遇。

十五年法治浙江建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一以贯之、伏脉千里。浙江省委书记袁家军提出,要高水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办好群众身边的案件,加大诉讼活动监督力度,加强法律监督与其他监督协作配合,发挥法治中国示范区建设主力军作用。

检察机关电子取证。 龚成 摄

唯实惟先:法律监督从“事”到“制”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对检察职能的调整,公益诉讼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新利器。

从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到守护碧水蓝天,再到保护英烈权益,公益诉讼是以司法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器。而这一制度最早可追溯到浙江“民事督促起诉”机制的实践探索。

2002年,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县国有良种场未经审批,将国有房产贱卖给个人,即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确定这一买卖合同无效。

一案激起千层浪。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在当时引起多方争议。

最终,在当时法律框架内,浙江检察机关由此创造性提出“民事督促起诉”,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实践过去后十五年,2017年,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在浙江,该省检察机关聚焦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生产等新领域,出台全国首个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标准,探索互联网公益诉讼新模式,开展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前赔偿试点……法律监督从“事”到“制”,守护着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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