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私挖路边竹笋赔1500,愿类似“法治课”再多
2021/04/08阳春布德泽,万物生光辉。在个别任性游客眼中,绿树、野花、竹笋等,虽皆为大自然恩赐,却既未必“天生”,更是“名花有主”,故“手乱伸”很可能“引火上身”。
近日, “游客私挖10根竹笋村民索赔10万元”一案,经当地政府、公安派出所协调,尘埃落定,最终赔偿1500元。
虽与起初村民每根竹笋索赔1万元,赔偿1500元,已是大大让步了,打了大折扣,温和多了;然按市场价,区区数十根春笋,就要价1500元,着实让这些游客“心痛”了一把,依然让公众感到“不可思议”,最终难逃“狮子张口”之嫌。
路边春笋,看似天生地长之自然之物,实则为村民劳动之结晶,乃村民赖以生存之经济作物,未经同意,游客私自采摘,损害了村民之合法利益,侵犯村民之财产权,涉嫌盗窃他人财物,乃轻微违法之行为也。
承包山林,种植竹笋,发展特色产业,既是村民致富之道,也是其赖以生存、发展之根,理应受到法律;而游客私自采挖,难逃盗窃之嫌疑,原本就不是正常的市场交易,其赔偿价格中,自然也就包含着惩罚的成分,价格高些也就不难理解。
路边春笋,乃村民合法之财产,游客私自采摘,乃无故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损伤他人物品虽应该照价赔偿,但就此事而言,已不是简单的赔偿案,而是法律在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是一堂发生在游客与村民之间的法治课。
现实中,在旅游过程中,个别游客在景区,或乱刻乱画,或随意攀折树木、采摘花朵,或肆意采挖奇花异草等;之所以任性乱来,究其原因,皆认为景区之自然之物,不过是天地所赐,并不归属于特定之个人,故为所欲为,屡禁不止。
其实,上述之物件,虽自然之物,但其本身既是景区重要之组成部分,景区之美之体现,当之无愧归景区所有,乃景区之特定财产也;任性之举,不仅影响旅游质量,令景区利益受损,更是一种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
然对这些个别游客之任性,人们大多指责其为“不文明游”,仅仅将此定性为“道德问题”;定性不当,势必带来处罚力度不够;处罚不力,也就不可避免将“屡禁不止”;从而让此等乱象,如同牛皮癣般实难根治,让旅游业始终感到不舒服。
私自采摘路边竹笋赔偿1500,显然已不是简单的赔偿案,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堂法治课;虽说处罚力度尚显力度不够,但却让任性游客知晓了他人物品,即使长在野外,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终于在治理游客“任性”的过程中,看到了法律亮剑的身影。
依法治国,维护旅游业正常次序,铲除个别游客的种种“任性”,理应让法律带电、亮剑,用法律的威力,让个别游客为自己的“任性”付出代价,理应让类似的“法治课”,经常上演,直至“游客不敢任性”。
春暖花开,阳光明媚,正是一年旅游之大好时机,望各地抓住有利时机,从小事抓起,形成合力,持续给力,亮法之利剑,再多为任性游客上一些法治课,让其付代价、长记性,从此告别“任性”,回归文明游。(尚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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