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传播要树立正确的“流量观”

2021/03/13

当前,在商业营销、新闻传播等领域,作为互联网的黄金法则之一,“流量为王”的策略倍受青睐。无论是作为商业营销模式,还是作为互联网传播规律,让传播内容获得尽可能多的流量,是众多电商和新闻媒体所追求的目标。甚至有人认为,互联网时代就是一个流量的时代,没有流量,一切都无从谈起,得流量者得天下,越来越成为互联网业界包括新闻媒体行业的一个共识。

作为一种传播策略,流量只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流量为王”是提升传播内容覆盖面和影响力的一种客观选择,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越来越激烈的以争夺眼球、吸引关注的媒体竞争场景下,“流量至上”的理念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负面的作用,对新闻从业者的价值观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流量为王”与新闻传播应该具备的真实性、客观性、中立性,以及媒体的社会责任、价值担当等发生了一定的冲突,尤其对法治传播工作者而言,树立什么样的“流量观”,如何审慎地看待和利用流量,如何在提升法治传播效果、扩大媒介影响力的同时,又切实承担起法治传播的社会责任和价值担当,是一个严肃且不可回避的话题。

互联网时代的传播规律和特点

作为一个网络信息技术名词和互联网行业术语,流量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打开网站地址或者是点击移动互联网生产内容的数量,这一数量是通过代码、IP地址等体现出来的。流量这一概念包含了点击率、浏览量、观看量等多重含义,就其本质而言,是指传播内容所抵达的有效用户数,而有效用户数在某种程度上就代表了传播的效果,是媒介影响力的重要指征。

大部分的传播行为,都希望实现尽可能好的传播效果,流量,或者说其背后所代表的有效用户数,是达到理想传播效果的基础。德国学者E·N·纽曼在《重归大众传媒的强力观》一书中提出了传播的“强大效果论”,她认为,只要在正确的环境中传播使用正确的传播技巧,传媒的累计性、普遍性、和谐性有机结合,就能产生强大效果和舆论指引。强大效果和舆论指引最直接、最重要的体现方式无疑就是流量,在信息爆炸的互联网时代,流量的大小对传播效果越来越重要,从电视、报纸的被动接收式,到新媒体的主动订阅式,产生和获取流量的方式发也生了巨大的变化,流量的形式和载体也越来越丰富,为人们获取信息提供了越来越多的选择。

为什么在互联网时代,流量在传播中越来越受重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当前的传播渠道和传播方式已经以网络以及新媒体为主,跟传统媒体的发行量、收听率、收视率等指标一样,流量是衡量新媒体所生产内容的关注度以及传播效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这些指标反映了媒介覆盖和影响的受众数量的大小。尽可能多的覆盖受众,以提升自身的影响力,是互联网内容生产者以及媒体的目标之一,由此在某种程度上,“流量为王”的策略也深深地影响了传播内容以及传播方式,成为当前传播领域的一种主要趋势。

与此同时,流量如何“变现”也成为企业、互联网内容生产者乃至媒体面对和关心的问题,在企业那里,流量“变现”是通过网络营销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从而卖出更多的产品,在互联网内容生产者和媒体那里,则是如何打造尽可能多的爆款传播产品,从而提升自身的受关注度和影响力,让传播内容实现最大化的价值。

以好的传播效果弘扬法治精神

毋庸讳言,法治传播是需要流量的,无论是创作和推出好的法治新闻作品,还是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又或是设置议题引导舆论,没有一定的流量,就很难起到理想的效果。与此同时,法治传播题材和内容是流量的重要来源,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越来越深入的当下,法治新闻题材作品已然是新闻中的富矿,事关公平正义,话题性高,可以说是“自带流量”,社会高度关注。

在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传播方式渐成主流的情况下,生产和提供可以吸引众多流量的互联网内容产品,更是提升法治传播效果的重要推手,对司法公开、普法宣传以及舆论引导等方面能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也产生了不少经典案例。

2013年8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薄某某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此次案件全程在微博上直播,数亿人得以“围观”庭审实况。以“亿”为数量级的流量,极大地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彰显了反腐自信,堪称司法公开的标杆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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