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0/11/12编者按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立法体制。今年是立法法颁布实施20周年,也是立法法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5周年。法治日报11月10开设“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5周年”专栏,展现5年来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敬请关注。
□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5周年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2020年是立法法颁布实施20周年,也是立法法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5周年。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进一步确认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宪法地位。
5年前,除省级之外,仅有“49个较大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而在立法法修改后,到现在已有322个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5年间新赋予273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5年来,除西藏那曲市外,其余全部321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了1800多件地方性法规,其中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300多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计的一连串数字,彰显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取得的成绩,标志着立法法修改5年来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已经取得重大进展。
立法法修改5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修改后的立法法实施,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积极稳妥分批确定各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时间,设区的市充实健全地方立法工作力量,围绕地方党委中心工作,结合地方实际开展立法工作,为地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新赋权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1300多件
立法法修改之前,除省级之外,地方立法权仅为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所享有。这些市被称为“49个较大的市”。一些市梦寐以求,甚至申请20多年,希望成为“较大的市”,以获得地方立法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和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地方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闫然介绍说,截至2020年8月,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共322个,包括289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和3个不设区的地级市(三沙市于今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设区的市)。其中,除去49个原“较大的市”之外,立法法修改后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目前共有273个。
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数量增加后,带来的最直接影响就是地方性法规数量的大幅增长--立法法修改后,截至2020年8月,除西藏那曲市外,其余全部321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已制定通过地方性法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计,2015年3月至2020年2月,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1800多件,其中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300多件。
“一连串数字的背后,是被激发的地方立法热情。这也充分说明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非常正确的,适应了地方改革、发展对立法的迫切需要,解决了地方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
根据当地实际立法确保用好立法权
地方性法规数量大幅增加的同时,其质量能否得到保障?
事实上,在立法法修改过程中就有意见提出,这会不会导致一些地方一哄而起、一哄而上?如何用好手中的立法权,制定出高质量、符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如何守住维护法制统一的底线,确保“有权不任性”?
对此,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
2015年5月21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率先确定第一批6个设区的市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截至2020年2月,除西藏那曲市外,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已全部经省级人大批准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其中,16个省、自治区采取分批批准的方式,11个省、自治区采取一次性全部批准的方式。各省、自治区通过积极稳妥推进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工作,地方立法取得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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