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常龙:用实际行动践行法治中国

2020/11/07

文/陈默

今年恰逢新中国七十华诞,我国法治建设与新中国的成立、发展一同成长蜕变,稳步推进,成效显著。全面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全社会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日益提高;法治在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作用成效显著……

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山东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胡常龙就经历并见证了中国法治建设从起步到发展的全过程。多年来,不论是作为一名法官、教授还是律师,胡常龙教授都为我国的法律事业及法治建设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胡常龙参加山东刑事辩护高端论坛留影

法官:以法之剑 扬正义之威

本科毕业后,胡常龙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工作,先后任书记员和助理审判员。工作期间,胡常龙形成了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勤勉的工作态度。他主审或参与重大案件上百起,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及严肃认真的态度,广受领导及当事人的好评与信赖。

谈起在法院的工作,胡常龙颇有感慨,“正是这段经历让我意识到,法律人首先应当具有公平正义之心,要嫉恶如仇,勇于担当。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通过自身努力,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竭尽所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竭尽所能为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多年的司法实践和历练使胡常龙深刻地认识到,法律职业要求必须要严谨、规范、敬业、克己。同时,他也切身感受到了我国法治进程的完善过程并非一成不变,这就要求法工作者不断提升完善自我。

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期间,发生在聊城市、临沂市和菏泽市的三起故意杀人案件给胡常龙留下了深刻印象。这三起案件,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但二审过程中,他发现全都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问题。因此依法提出将案件发回重审,并获得合议庭和审委会的同意和支持。发回重审后,案件回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满后不了了之,实际上是作了无罪化处理。这在当时的司法情境下,已经是极为难得了。

胡常龙多年始终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他都会坚持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能够做到坚持原则,维护正义,最大限度的避免冤错案件形成。

胡常龙曾经说,“能否做到秉公执法,坚守正义,公正裁判,这是对法官个人专业素养的重大考验。”要想做一名优秀的法官,要有良心、讲良心,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要有强烈的正义感和使命感,与时俱进的专业知识,才能够对法律、事实和证据问题作出准确理解和把握。

胡常龙参加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2018年年会留影

教授: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两大主题是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法律制度开始不断完善,改革与法治,仿佛两个车轮,载着新中国不断向前迈进。

翻看胡常龙的履历可以发现,他在法学道路上的求索时期,恰好是我国快速推进法治进程的阶段。1987年7月胡常龙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7月在山东大学法学院获得了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7月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后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在攻读博士期间,他结合多年司法实践经验,潜心研究思考问题,发表了一系列学术论文。

2004年,在省高院工作了13年的胡常龙调到山东大学法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胡常龙深知,只有专业知识扎实,才能更好地从事本职工作。教学与研究,不仅能使自己在法学领域有所建树,更重要的是可以影响到更多心怀激情、志在维护正义的年轻人,就像当年的自己那样。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胡常龙在学生中广受好评。任职期间,他还担任山东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和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同时,胡常龙还身体力行,在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做了一名兼职律师,担任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又要从事教育工作,可以说重责抗在肩,直面严峻挑战。可胡常龙依旧以最饱满的热情,投身于刑事辩护与法学教学科研工作中。对此,他说道,“围绕法律的职业都是相通的。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之余,我会辩护一些具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利用专业知识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同时他认为,这也是体现自身价值和积累成就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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