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之刑辩律师作为

2020/11/02

公号简介

导言:庭前会议制度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的规定,指法院在审理前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或者其他需要召集相关人员了解事实与证据情况、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整理争点,为庭审安排进行的准备活动。那么,高大上的庭前会议制度到底是怎样的?

庭前会议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什么情况下召开庭前会议--《刑诉法解释》第183条第1款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庭前会议是否通知被告人参加--《刑诉法解释》第183条第2款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该规定把是否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决定权交给了法官,未规定辩护人的申请权,因此即使辩护人提出申请,合议庭也未必同意。即便如此,辩护人还是要尽可能提出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申请。

其实《刑诉法解释》第183条第2款存在严重硬伤,因为被告人是首要的、必不可少的当事人,是刑事追究的承受者,除法律特别规定的程序外,必须参加全部刑事诉讼活动,既然通知当事人,当然首先包括被告人,除非不召开庭前会议,因为是否召开庭前会议不是强制性的。因此《刑诉法解释》第183条第2款不是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正确解释,没有忠于立法原意。被害人一方都能参加庭前会议,有什么道理不让被告人参加?

被害人一方能否参加庭前会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召开庭前会议,而其中的当事人就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

庭前会议能否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刑诉法解释》第184条第3款

虽然《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作出专门规定,但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84条第3款的规定,法官也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

庭前会议干什么--《刑诉法解释》第184条第1款、第2款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不得涉及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质证,即使被告人参加,也尽量不要对证据进行质证,以免造成开庭的“虚化”,不利于庭审中心主义的推行。以上提示也不要机械主义,主要看是否有利于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争取理想的结果。

辩护律师应该准备什么?--庭前会议大纲

根据庭前会议的相关内容,辩护律师应当提前准备好庭前会议大纲,庭前会议大纲主要包括下述几个内容:

一、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

二、针对各具体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的证据目录;

三、针对各具体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的证人清单;

四、制作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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