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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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受法律平等保护,这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了重要制度前提。

民法典通过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要素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民法典积极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着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打造公平发展环境,使市场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

当前,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发展前景向好,同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实现高质量发展还有许多短板弱项。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特别是编纂民法典,是补齐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度短板的重大举措。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提供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法律规则。民法典所确立的调整经济关系的各项法律规范,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效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制度根基必将更加坚实,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景必将更加广阔。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良好运行以良法善治为基础。民法典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方面,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在财产权、合同等方面进行制度优化,使民事活动更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市场主体平等是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只有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才能依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自由交易,产生有效的价格信号,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民法典明确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受法律平等保护,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了重要制度前提。此外,民法典还丰富了我国民事主体的类型。民法典创设非法人组织作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民事主体,赋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资格。民法典完善法人制度,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种类型。其中,营利法人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这一分类强调了企业等营利法人的营利属性,拓展了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范围,有助于推动各行各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释放经济发展潜力。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市场主体的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就会产生谋求发展的不竭动力。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并赋予民事主体更多种类的财产权,丰富了市场交易的客体,有利于繁荣市场经济。民法典确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等。其中,物权是一种较为普遍和常见的财产权。民法典物权编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详尽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行使方式和保护手段,通过登记等物权公示制度降低包括信息搜寻成本在内的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民法典将用益物权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这样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对稳定权利人预期、促进土地资源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民法典还充分反映知识经济时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民法典规定的知识产权客体范围更加广泛,涵盖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拓展了知识产权保护深度,大大激励了市场主体的创新创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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