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村法制建设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20/10/23

胡晓玲 李勇军

伴随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我国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社会财富不断增加,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稳步上升。然而,经济发展与社会繁荣的背后,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却明显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差距不断加大。“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三农”问题逐渐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做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重大决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推动农村现代化进程,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政策以加速这一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热潮在神州大地掀起,“三农”问题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然而,政策具有多变性,易随经济形势的变迁而变化,这种变化易导致政策难以真正落实而无法彰显其效果,甚至无法巩固已有的改革成果。法律必须是稳定的,补政策多变之策在于施行法治,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应从系统地建立健全农村法制建设的层面来巩固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确立发展的有效路径并使之制度化。而这恰与我国宪法所倡导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印证。

然而,我国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时间还不长,从“有法可依”的角度来分析农村法制发展的现状,虽然已有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这显然不利于农民经济与社会地位的逐步提高、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及农村的繁荣与稳定,也不利于已处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并参与全球竞争。农业现代化和农村法制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农村通往繁荣与法治之路的进程中需要我们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借鉴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中农村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以稳健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一、国外农村法制建设的总体状况分析

“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农村法律制度是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逐渐形成与发展起来的,是在系统的法治环境中逐渐趋于完善的。各国根据本国农业发展状况在制度的构建上各具特色,并随着经济状况的变迁在不同发展时期有所调整。

(一)农村法制是随工业化进程的加速而出现,并逐步完善而成为一个体系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不论什么类型的国家,若缺乏农业的基础支撑,其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不可能持续快速发展的,至少是畸形的。由于农业易受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威胁,各国政府都特别重视农业的发展和农村法制的建设。从其发展的轨迹和目前的格局,我们不难发现其总体的脉络:

1.农村法制是随工业化进程的加速而出现,并随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立法推动农业发展进程,并在不同时期体现国家对农业经济的适度干预。这种干预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变动性:有的行业或有的时期体现为国家政策调控居于主导;有的时候强调以市场化为导向。当然,这种干预随整个经济环境和农业的发展变化而强弱不一,并受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影响。如基于对1929-1933年农业危机的反思、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农业自身特点的认识,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调整法》,实施系统的农业干预政策,强调有计划地调节生产以保证市场平衡。决策者们在强化生产控制和价格支持手段的同时还相继颁布了一些农业立法对其进行补充或强化。然而,这种政策不利于竞争和农业的市场化,因此上世纪90年代相继颁布了两项重要农业改革法令,即《1990年农业法》与《1996年农业法》,逐步取消政府对农业的干预措施:从积极干预市场政策转向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专门针对市场失效问题的调节政策,使农业生产向市场化、自由化方向发展。然而,受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农产品价格下跌,许多农场破产,农场主被迫改行。于是,2002年布什总统签署了《农业安全及农村投资法》,大幅度提高农业补贴,强调在未来10年里,将联邦政府补贴提高67%,总计达1900亿美元。美国农业立法的历史,展示了美国政府发展农业的战略意图:一是将农业作为弱势产业给予特殊照顾;二是确保人民都能够吃上健康、营养、安全的食品;三是通过农产品出口制约国家战略对手;四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在印度,为防止农产品价格上涨过快而给城镇居民生活造成影响,政府对化肥、农药、农业用电等现代农业投入物给予补贴,但因补贴给财政造成了巨大压力,为此政府打算逐渐减少乃至最终取消各种农业投入物的补贴,并同时逐渐提高化肥、农药等的收费标准。在欧盟,其共同农业政策遭到纳税人的反对,因此欧盟从1995年开始对其共同农业政策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并于1999年推出《2000年农业改革方案》,明确逐步减少对农产品的补贴。日本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也对农业保护政策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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