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R|人物】漆多俊: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百位

2020/10/10

日前,中国唯一一本多文综合性对外报道月刊《今日中国》推出了《中国法治建设特刊》。特刊经过严格评审,推选出“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百位法学家”,表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设和法治建设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漆多俊教授以其卓越的学术造诣和贡献入选其中。以下是《今日中国》关于漆多俊教授的报道全文。

漆多俊:我的人生用挣扎形容更贴切

漆多俊,男,1938年9月14日出生,湖南祁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津贴特殊贡献专家。曾先后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民法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经济法教研室主任、武汉大学港台法律研究所所长。2000年3月开始,同时担任中南大学教授、博导,负责创办中南大学法学院,并任第一任院长。2004年至2009年兼任厦门大学法学院博生生导师。1997年至2010年任湖北省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2000年受中国法学会委托参与筹办经济法学研究会,并于2002年至2012年任该研究会副会长,以后任该研究会顾问。2004年至2014年担任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

主要学术研究及贡献

一、创立“国家调节说”(“三三理论”)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经济法研究起步阶段,漆多俊教授以其独著《国民经济法律调整》(1984年)和《经济法基础理论》(1993年第1版及以后各次版本)为代表,创立了“国家调节说”(“三三理论”)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提出和论证了“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同步演变”规律;在此基础上,论证国际社会随着生产社会化,各国逐步由自由市场经济,发展为社会化市场经济,经济调节机制由市场调节“一元化”演变为“二元化”,国家调节出现。国家调节同时就是一种新的国家职能。国家调节需要有法律依据和授权,需要法律保障,更需要法律规制。作为规范国家经济调节之法的经济法于是产生。国家调节出现的背景是市场调节的缺陷和后来导致的“失灵”,而市场缺陷可归纳为三方面,所以国家调节便有的放矢地分别采取三种基本方式。国家调节这三种基本方式(活动)都需要有法律加以规范,因此,经济法体系便有三个方面基本法律。这就是“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围绕上述基本理论构架,论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人类社会法律体系和法律学科新出现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科的各种基本理论问题,创立了经济法学科完整理论体系。

“国家调节说”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不仅在理论上具有严密的逻辑自洽性,而且符合100多年来世界各国经济和法律演变现实。它不仅彻底动摇了1980年代初期开始在中国法学界一度十分盛行的“大经济法”观点,而且得到日本等国外经济法学界人士广泛赞同。自90年代初开始迅速上升为中国经济法学界的主导学说之一。专著《经济法基础理论》自1993年出版发行后被全国绝大多数高校选作经济法专业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材或教学指定用书。2001年即发行10余万册,当年被出版系统评为全国畅销图书。至今出版共5版。

二、首创“国际调节”理论,重构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框架

漆多俊教授在完成对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构建的同时,按照“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同步演变”思路,论述在市场进入国际化阶段以后,调节机制出现“三元化”,即:国际市场的结构和运行,除需要市场调节、各国的国家调节外,还需要一种新的调节机制,即国际调节。20世纪中期建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GATT及后来于1994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等,便是担负国际调节职能的国际组织。国际调节的客体是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关系。国际调节的对象包括各国政府(他们对于各自国家的经济调节管理行为),以及国际市场上如跨国公司等各种非政府组织(他们的有关经济行为)。当前更主要的是各国政府。如WTO当前主要是规制各成员国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因此,国际调节在当前主要是对各国的国家调节的一种再调节。论述了国际调节所采取的三种基本方式。

国际调节需要法律规制和保障。例如WTO在其成立时便制定了以《WTO协议》为统领的近30个法律文件,那都是规制和保障WTO国际调节的法律。规范国际调节的法律从部门法性质上说,属于国际经济法;反过来说,国际经济法实际上就是关于国际调节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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