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帝国,商鞅与韩非法治思想有哪些区别?治
2020/08/10笔者认为,都说性格决定命运,即使思想相同而性格不同其结果也千差万别,商鞅与韩非法治思想的差别与两人性格有很大关系。商鞅沉着冷峻,工于心计的性格,以及对时局准备把握和对人性弱点的洞悉,使他临危不乱。
导语:大秦帝国,商鞅与韩非法治思想有哪些区别?从法治思想角度分析,一个是治国之本,一个是帝王工具,性格决定命运
《大秦帝国》共分为四部分别是裂变,纵横,崛起,天下;剧中各诸侯国的强大都与变法有关,这些变法的倡导者有很多法家人物,特别是秦国的强大和最后君权的巩固,得益于法家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商鞅其法治思想在秦国的变法中被成功付诸实施,使秦国由一个弱小、贫困的国家变成一个可以左右他国命运的强国,商鞅变法的成功实施为秦国统一六国战争奠定了坚实的政治、经济基础。
商鞅与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区别
商鞅认为法治是“之国之本”
《大秦帝国之裂变》中,有这样的一个片段,齐国慎到,韩国申不害,卫国商鞅在齐国稷下学宫相遇,慎到将法家分为三派,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商鞅重“法”,其实这种说法也得到了现在学术界的普遍认同。申不害曾辅助韩昭侯,主张君主治国要有驭臣之术,要遵循刑名之术,讲究名实相合,循名责实;慎到强调势治,君子要有驭臣之术的同时,要善于发挥臣子的才能,让臣子尽力,君收其利。
商鞅认为,法就是人民的生命,法就是防止人民作恶的工具,以法而治是君主统治的手段和基础,同时商鞅还认为,农战可以使国家富强,而法治才是治国之根本,只有实行法治秦国才能安定统一。商鞅变法实行法治不仅改变秦国命运,也改变山东六国命运,同样也改变了中国历史发展走向。
韩非法治为“帝王工具”
韩非认为君权是至高无上的,“君”就是“道”,君主是最为高贵的,是凌驾于万物之上的至尊,君有君道,臣有臣道,君臣之道各不相同。在“尊君”的法治理论中最高目标的前提下,法律才是治国根本,是维护社会秩序,防止人民作恶的工具。
韩非认为,君主要想树立自己的独尊地位,要用法治的手段制服民众,要赏罚分明,把刑的威慑力和利的诱惑力结合起来驾驭臣民。圣君立法、立法为君,法为君操,术为君执,法作为整合社会秩序的手段而已。韩非子对申不害的术治、商鞅的法治、慎到的势治三者进行互补互用,从三者不足之处着手,构筑法、术、势互补互用理论体系。他主张的“术”是集权君主的“权术”,是在法治实施的基础上,驾驭臣下的一种方法。
“君无术则弊于上”,君主如果不能控制臣下,就会被臣下蒙蔽,所以君主在臣子面前要深藏自己的好恶,掩盖自己的主张、思想、行动,让臣下感到君主神秘莫测无法捉摸。韩非子主张“法”、“术”兼并,法是基础,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术是君主驾驭臣子的手段。
韩非的“势”是集权君主主宰天下的法宝,势,也就是权势,在统治中具有决定性作用,这种权力不是统治者能力高低,品德出众就可以获得的,君主之所以成为天下的君主,最主要的原因是他拥有权势;所以,君主要积极主动牢固地把握权势,也就是保住“势”,牢牢控制朝政大权,防止大权旁落。
总之,韩非子认为“法”、“术”、“势”都是帝王工具,三者之间是相互依赖的关系,不可偏废;而商鞅的治理理念基本完全靠单纯的法治观念,在实践上而言,韩非将法治、术治、势治相结合的理论,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推行法治思想手段不同
商鞅“君臣共操”、“重赏轻罚”
在法治思想推行的手段上,虽然商鞅和韩非都是出于维护君主专制的统治阶级利益,但由于两人所处的环境不同、时代不同,也使得他们对法的地位,法的执行者的主张也存在一定区别。
商鞅要求君主必须带头遵守国家法律,为了确立法令的权威性,他提出“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的观点,法高于一切,即使是君主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者,君臣之所共操”,君臣都是执法者,官吏和君主都有一定的独立执法权力,商鞅不主张君主独揽一切权力,而是提倡君臣合作共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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