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以法治优化营商环境

2020/08/07

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以法治优化营商环境

张智全

4月28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该司法解释将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4月29日《北京青年报》)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境,而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则是优化营商境的重要内容。虽然近年来我国在司法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应清醒地看到,当前中小股东权益的依法保护客观上仍与优化营商境的内在要求有相当差距。在我国经济发展已转型、亟待用更优化的营商解除中小投资者后顾之忧的现实语境下,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不仅让广大中小投资者吃下了一颗法治的“定心丸”,而且对打造法治化的营商境也意义重大。

众所周知,荣辱与共是现代公司利益分配的核心命题。现实中,不少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因受持股比例较低而话语权不足的掣肘,其权益的保护始终与持股比例较高而话语权较强的大股东相差甚远。同时,司法救济路径的逼仄,也让中小股东权益受损时往往“投诉无门”。由于中小股东涉及的群体较多,一旦其权益不到保障,就会产生更多的群体性纠纷,不仅会让中小投资者不敢轻言创业,也会在无形中阻碍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可见,依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既是激发他们参与市场创业热情的必然选择,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之义。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中小资者能否没有后顾之忧地参与市场创业,需要一个能平等保护各方主体利益而较为优化的营商环境。最高法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坚持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价值导向,以保护股东主要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切入点,从公司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关联交易合同的无效与撤销、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离职补偿、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等方面,为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后,设置了一系列具有操作实务性的司法救济路径。如此严密完善的司法制度设计,实际上是以法治的兜底保障为广大中小资者优化了前景可期的营商环境,并为他们的依法维权织密了法网。如此既解决了过去公司中小股东依法维权中的诸多司法实务难题,又为平衡公司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设计了完整的法律规范,可谓一举双赢的上善之策。在有效保护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同时,必将进一步释放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能量。

一言以蔽之,依法维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之义,既需要公司的所有参与主体对法律心存敬畏,更需要司法适当的必要干预。在现实中不少公司参与主体法治观念比较淡薄、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不尽人意而影响营商环境的情况下,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让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指引,无疑契合了优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相信随着司法解释的落地生根,中小股东的权益必能得到最大化的依法保护,一个广大中小投资者积极参与而没有后顾之忧的营商环境,必定活力四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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