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引领经济特区治理现代化
2020/08/07今年是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经济特区的成功创建与显著成就,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经济特区的核心竞争力。法治思维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内核,也是经济特区治理的基本思维和重要经验。
立法先行先试为改革保驾护航
法治思维是以法治理念为指引,以法律规范为基准判断是非、分析解决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它要求社会成员特别是权力行使者应尊重法律、捍卫法律权威、树立法治信仰。经济特区的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法治思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经济特区立法先行先试集中体现了法治思维的引领价值。先行先试是经济特区立法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实质是中央授权特区在某些改革领域可以率先出台相关法规和规章。先行先试的法理依据是"民主集中制"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先行先试正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由中央特别授权给经济特区的自主权,以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积极性和主动性。
1980年批准施行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1条规定:"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决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2000年起实施的《立法法》授予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较大的市立法权"。通过授权立法,经济特区在国家尚无立法先例的情况下可先行先试。2019年,中央制定出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其中特别强调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经过多年实践,经济特区已经形成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制框架,为国家在相关领域的改革创新积累了诸多立法经验。值得强调的是,经济特区的立法先行先试并不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创新,而是在中央授权的范围和期间内,是一种有限的、临时的、受授权立法约束的自主权。实践表明,经济特区立法先行先试有助于将立法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在解决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障碍中的独特作用,为经济特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多措并举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是法治国家基本建成的主要标志。法治政府建设要坚持法治思维,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原则,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围绕依法行政这一法治政府建设的逻辑起点,近些年经济特区为此进行了积极探索:一是以立法形式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标准,确保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法治轨道内开展工作。如深圳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制定了全国第一个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珠海以条例的形式,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以履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为主要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社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不通过行政管理方式解决。二是完善法治政府建设配套制度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升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如厦门不断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并保证其得到严格执行。三是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如深圳特区制定公布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建立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双平台,通过汇集行政执法数据为"大平台共享、大系统共治、大数据慧治"目标提供数据支撑。
多元协同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
以法治为基础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也是实践中形成的新要求。新时代社会治理以人民为治理主体和中心,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以"自治、参与、沟通、协商"为主要方式,除法律法规外,治理实践中还越来越多运用市民公约、组织章程、乡规民约等软法规范来化解矛盾,这也是经济特区在发展中坚持法治思维的一项重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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