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实践及发展路径

2020/07/29

【摘要】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实现了“五位一体”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法治保障力度不断加强,但仍然存在依法行使自治权力度不够,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不完善,民族地区法治服务还需要加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跟不上社会的快速发展。要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依法完善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不断提升民族地区法治服务水平,实现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创新和发展。

【关键词】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发展

【作者简介】彭振,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中国社科院、贵州社科院联合培养博士后。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视域下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研究”(19ZDA170)阶段成果,并受相思湖青年学者创新团队项目(2019RSCXSHQN05)资助。

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的集中体现,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和治理核心发生了重大变迁,国家治理的重点转向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着眼于此,中国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也应立足于新时代的历史定位,在国家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历史时期,更好地提升民族事务依法治理水平,更好地“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顺应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趋势,促进各民族的团结奋斗和共享发展,不断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一、法治框架下的民族事务治理

(一)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虽然历经几千年的历史变迁,但中华文明始终传承发扬,各少数民族的国家和民族认同感一直以来也是统一的,没有哪一个少数民族不认为自己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从而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历代王朝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中也逐渐认识到依法治理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中国共产党始终重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始终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事业。自1947年到1965年间,中国分别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依法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是我国四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这为民族事务治理奠定了制度基石。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这些政策极大的促进了我国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了建立在共同历史文化、共同物质基础、共同身份认同、共同价值追求、共有精神家园基础上的民族共同体,各民族在文化上兼容并蓄、经济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亲近,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

中共十八大以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卓有成效。但是,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各族群众期待相比,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相比,民族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民族事务治理作为公共事务治理领域的重要内容,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背景下,运用法律解决民族问题和治理民族事务的成功与否关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我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从法治层面来看,就需要实现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而这也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要求。

(二)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保障民族团结、稳定、发展

中国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历史经验,在各地都取得巨大成就,但也有着值得去总结、思考的不足之处。从秦朝的《属邦律》,到清朝的《蒙古律》《苗律》《回律》《番律》等民族法典,规范和调整的主要是关于朝廷与民族地区民族首领的关系,再到如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历了几千年的实践和考验,进入到依法调整中央与民族地区的关系的时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使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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