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职场PUA套路满满,怎么维权?
2020/07/29近期,"职场PUA"频繁登上各大社交软件的热搜榜。"职场PUA"是指发生在职场中的精神控制现象,上司通过一系列的精神控制方法使得下属丧失自我,最终对上司惟命是从。
根据某大型招聘网站近日发布的《2020年白领生活状况调研报告》,63.65%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经历过"职场PUA",竞争激烈、工作强度大的商业服务业和金融业更是以超七成的比例成为"职场PUA"的重灾区。
那么职场PUA的常见套路都有哪些?遭遇职场PUA时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结合日常审理的案件,来给大家支支招儿。
套路一:美化压榨
案例一:北京朝阳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服务员李某入职某餐饮企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为10时至22时。
李某在职期间除完成服务生本职工作外,经常在下班后被经理以锻炼新人的名义指派去打扫厨房及卫生间,经常工作至凌晨才能下班。休息日仍不断接到餐厅经理的微信或电话,要求李某回店里帮忙。
李某在工作满一年后,多次向公司申请休年假回家探亲,餐厅经理以工作太忙,而李某是餐厅不可或缺的骨干,等淡季来了就安排等为托辞未安排李某休年假。
最终,李某不堪重负,以拖欠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
法官释法: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护等权利。
我国劳动法对于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都有严格的规定,并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充分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于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也有着明确规定。
据此,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
套路二:变更岗位
案例二:朝阳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王某多次在例会等公共场合被公司总经理赵某批评工作能力低下,不会处理同事关系,并授意公司其他员工孤立王某。却又在私下与王某表达出诸多行为都是为了给他历练和考验,以便将来委以重任。不久公司在未经与王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其岗位从市场部经理调整为前台及保洁人员。
王某多次向公司申诉,赵某仍以王某缺乏历练,需要多感受一些经历为托辞搪塞敷衍。王某不堪重负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公司以王某个人主动离职为由拒绝支付。王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法官释法:劳动者享有依法参与用人单位决策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依照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
套路三:人身攻击
"职场PUA"的最常见情形之一就是上司对于下属的人格贬损及打压。
法官释法:劳动者依法享有人格权,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侵害。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法官提示:
一、为避免陷入"职场PUA",劳动者在入职前应充分了解公司情况。
劳动者有权与公司明确自己的岗位内容、工作职责,尤其是劳动报酬及休息休假的相关情况。如果公司含糊其辞,拒绝将相关条款内容载于书面劳动合同,或提出实际情况可能与劳动合同约定有所出入。
二、对于已经遭遇"职场PUA"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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