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之所以很难有真正的法治
2020/07/22图:Paul Gauguin
法律是自由的基础。追根溯源,最初的法律必定不是谁设计出来的,如同语言、货币,法律不可能由某一个智者设计出来的。然而当出现了权力之后,法律作为个人自由保障的初衷逐渐被人们遗忘。
法律本身就是一门极其精深的学问,没有谁有能力在一两个章节里说清楚。由于哈耶克本人不是法学专家,只不过是谈到自由,无法避开法律这个话题。因此谈的都是一些理念上的极粗线条的方向性的东西,与真实的法律实践基本不存在关联。
作为一种抽象规则,生活其中的人未必能够说得出来各种条例,早在法律条文出来之前,人们就学会了在某种抽象的规则之下生活。日常生活中的人实际上不太可能熟悉法律条文,通常所谓的基本法律常识,一般来说都是与侵害被侵害有关。
这些常识并不会通过基因遗传,人天生有争夺意识,小孩子从小就想把所有东西据为己有,所以很容易就将别人的东西也当成是自己的,更不用说对伤害他人可能要接受的惩罚。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双双缺失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一些未成年人并不清楚自身一些犯罪行为的后果。
在一些未开化的蒙昧社会,当统治者期待开启新文明,有赖于至上而下的,十分具体的命令式的法律条文,事无巨细地从积极的角度引导人的行为,社会的转型期尤其会出现这种局面。这个过程中必然容易误伤个人自由,这是一个治理上的难题。所谓乱世用重典,效果很像化疗,它们在杀伤肿瘤细胞的同时,又杀伤正常组织的细胞。
在谈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时,哈耶克下面的这两段话完全经不起推敲的:
“不可否认,即使是一般的、抽象的、对所有人都适用的准则,也可能构成对自由的严重约束。可是假若我们对此思考一番,我们便会看到,这是多么不大可能发生的。”
“自由意味着并只能意味着,我们可以做什么并不取决于任何一个人或任何当局的认可,而唯独受到对所有人皆一视同仁的普通规则的制约。”
听起来是不是有道理?只要一个群体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搞特殊,那么规则之下的人就是自由的。不说太远的,就我们过去的生育政策一直以来都没有搞过特殊,体制内的执行更严格。怎么就“多么不大可能发生的”?有些部落,人人要要做割礼,酋长的孩子也不例外,即便愚昧惨无人道,但只要不搞特殊化,要死一起死,人就是自由的?那么法律未免太简单了,好像连思考都不需要。的确有不少国家的法律完全是欺负被统治阶级,制定十分随意,但恶法做到“人人平等”也并非不可能,每个人都不自由,互相伤害。
哈耶克谈法律的部分,是我识字以来最痛苦的阅读经历,在反复折磨自己之后,我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大家,法律部分的相关章节哈耶克彻彻底底迷失了(不要迷信大师),对普通读者而言犹如天书,学术界恐怕更搞不明白他要说什么。相比之下,19世纪法国经济学家弗雷德里克·巴斯夏有一段话要更简洁和准确。巴斯夏是这么说的:
“生命、自由与财产并不是因为人制定了法律才存在。相反,事实是生命、自由与财产预先就存在,才导致了人第一次去制定法律(为了保护它们)。”
一段话道出了法律的使命和基础的指导原则。很多良好的初衷都可能背离这样一个原则。比如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最开始是朝着加强个人自由的方向努力的,当推翻法国的王室贵族,革命成果显示一切权力已经掌握在人民手里,法国人似乎放心了,认为不存在权力被滥用了的情况了。结果只不过是在法国国家的行政内部,又诞生一个全新的不受限制的权力。
所以有法可依、依法治国,未必就是“法治国家”。历史的教训就有点数不过来。因为统治者如果只是依照自己的意志立法,法律条文可以随意得就像草稿。如何立法是个问题。
易中天老师将不同的法律来源分为“王法”和“约法”。“王法”顾名思义来自统治阶级,而“约法”,就是全民约定的法律。且为了保住真正的“法治”概念,易中天又把那种看似“法治”的治理方式称之为“律治”。虽然学术界未必认可这种命名方式,但可以看出这是一种灵活读书和表达的体现。
有别于“王法”,“约法”其最重要目的就是保护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权益,这就要求一个社会里多数人是真正独立的个体。中国古代有的只是人身依附关系和意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至于个人财产,则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所以传统的中国人基本上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自我意识,每个人都依附在以皇帝作为起点延展开的等级链条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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