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村并居”应纳入法治轨道

2020/06/29

孙勇

近期,中国一些省份大力推进“合村并居”工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从我的微信朋友圈就可见一斑:不少朋友为此慷慨陈词,或者转帖转文。

从微信朋友圈的发言看,有不少人反对合村并居,希望能够尽量保存所有自然村落,留住祖先的家园,留住乡愁。这是田园牧歌派的梦想,有点一厢情愿,也不合时宜。当然,也有支持合村并居的。我本人属于合村并居的支持派。

合村并居,亦称“合村并点”,有的地方称之为合村并镇或合村并城。意思是将几个临近自然村整合起来,让村民集中居住在一起。合村并居的初衷是改革落后的农村结构和管理体制,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更好地集约土地发展经济。

在中国目前城镇化兼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人口日益向城市集中、村镇数量减少,是一个可以预见的必然趋势。合村并居最终不可避免,无非是时间长短的问题。放眼全球,在不少国家,由于城市化、经济布局调整或人口减少等原因,合村并居已经成为事实。比如在西班牙,有数千个小镇在逐步消失;在日本,村庄的数量连年减少;在俄罗斯,仅在西伯利亚就有上万个村镇被废弃——这些图景的另一面,实际上就是合村并居,或聚城而居。由此可见,中国地方政府提出合村并居的战略,是顺势而为的理性决策,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据媒体公开报道,山东省的合村并居探索一直走在中国前列,而“德州模式”是山东省合村并居的典范。从2008年开始,德州市就开始探索实施合村并居,希望突破村庄数量多、规模小所带来的“三高两难”发展瓶颈。

何谓“三高”? 一是村级组织运转成本高,基层负担重。二是空心村比例高,土地浪费严重。三是基础设施建设成本高,公共服务水平低。医院、学校、超市等基础设施,因村庄过于分散而低水平重复建设,国家的扶持资金分散到各村,就像撒胡椒面,收效甚微。

何谓“两难”? 一是村级管理水平低,带领群众增收致富难。许多村选不出党支部书记,有的村就是“矬子里拔将军”。 二是民主管理难。大家族在村中的人口比例多,家庭宗派治村的痼疾难以割除。

为破解“三高两难”,德州市实施“五不变一不降低”的政策,即合村后,原建制村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各类承包、租赁合同及合理优惠政策不变,村级资产、债权债务不变,自然村村名不变,村民的福利待遇不变,原退休干部的生活补贴标准不降低。由此形成了合村并居试验田上的“德州模式”。

应该说,德州市在三农问题上所面临的“三高两难”,在中国具有普遍性。我老家就在湖北农村,对于“三高两难”,尤其感同身受。如果“德州模式”中所提到的“五不变一不降低”能够逐一认真落实,是很不错的。

但问题就在于,在实际操作中,合村并居很容易变形走样,异化成寻租的权力之手对农民利益的伤害甚至是掠夺。近期,部分地方实施的“合村并居”之所以引起批评,原因也在此。

合村并居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农村居民的土地,由此形成的土地流转,是否给农民支付了足够的对价或补偿。实际上,这个问题在不少地方一直没有妥善解决。于是,“强拆农民房——驱赶农民上楼——政府将低价得到的土地以高价出售——农民抗议、维权”的桥段,一遍遍地轮回。发展到这个地步,合村并居的初衷完全变质了,合村并居异化成了掠夺农民利益的马甲。

目前,中国在合村并居的问题上,主要靠各地政府出政策,便宜行事。这种方法固然有因地制宜、激发地方政府发展当地经济能动性的一面,但也容易导致地方政府滥用权力,在中国各地法治水平总体上不高、分散的农民与地方政府谈判时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形下,引发不公平问题,因而弊大于利。屡屡曝光的合村并居乱象就证明了这一点。

合村并居不是小事,而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建议在全国人大层面商议此事,出台专门法规,将合村并居纳入统一的中国法治轨道,为建设美丽乡村、集约经济、和谐中国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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