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铁路土地管理的分析

2021/04/27

土地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它是铁路事业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在21世纪中,对于土地的使用和管理问题已经成为突出的问题。通过强化土地管理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维护土地所有制,使土地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加强铁路用地管理。下文通过分析现在的铁路用地管理的新问题,进一步分析解决措施,推动铁路土地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最终达到推动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1 铁路用地管理出现的新问题

当前,铁路用地管理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新的问题,因为历史因素、社会发展因素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现在的铁路用地被侵占的问题比较突出。通过对侵占铁路用地现象进行了分析,发现这些侵占铁路用地行为与过去的铁路土地侵占有了很大的差别:

1.1 侵占者存在差别。在过去,对铁路用地侵占的通常是农民和市民,或者是一些小型企业,而现在侵占的主体通常是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1.2 侵占的目的存在差别。在过去,侵占铁路用地主要是进行种植,或者是盖房子,在现在,侵占者的目的是进行城市建设,进行单位的扩建等等。

1.3 侵占的范围存在差别。在过去,对铁路土地的侵占范围比较小,一般情况下就10多平方米,最多的是100多平方米,而现在的侵占者是“狮子大开口”,少的占据几百平方米,还有更严重的占据数十亩。

1.4 危害程度存在差别。在过去,因为对铁路用地侵占的范围小,所以其危害程度不大,而现在这种大范围的侵占,导致土地资产流失,同时还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造成威胁,阻碍铁路路网规划实施。

1.5 处理难度存在差别。过去的侵占主体主要是农民和市民,所以处理起来难度不大,而因为现在的侵权主体通常是政府,或者是一些强势团体,所以土地侵占处理上存在难度。

2 当前铁路管理体制的利与弊

通过铁路国土资源局和铁路国土资源分局多年的运作和实践,证明了其积极的作用:在探索铁路用地体制创新上迈出了一大步,为解决铁路用地管理中“条”与“块”的矛盾起了缓冲作用;增强了社会各界对于铁路用地重要性的认识;推动了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和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的有效沟通;使政府土地运行管理机制更加完善,有利于完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国的铁路土地用地管理水平。但是,在管理过程中,要清晰的认识到,铁路国土资源局与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导致国土资源厅和铁路局双重领导,在进行案件处理时常常面临一些问题,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2.1 没有从根本上彻底理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中“条”与“块”矛盾。举例来看,省铁路国土资源局管理范围局限在本省的行政范围,一旦超出界限其没有法律效力,而省级的行政管理就没有意义了。

2.2 铁路国土资源局和铁路国土资源分局,作为省国土资源厅的派出机构,所授予或委托的行政管理职能权限过小,行政管理的力度不够。一旦出现铁路用地被侵占的行为,因为铁路国土资源局和铁路国土资源分局执法力度不够,缺乏相关的执法依据,所以对案件进行处理时没有合理的途径,走法律途径处理时间又比较长,同时很多建设项目已经确定,就算在法律手段中胜出,也会导致巨大损失,况且大部分官司“跑”的都是马拉松,“判”的都是令人无奈的“无期徒刑”。

2.3 铁路国土资源局和铁路国土资源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到底是授权还是委托没有明确规定,使土地执法受到了制约。

2.4 导致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的土地管理职能区分不开。

2.5 铁路用地管理中,长期存在的铁路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资产管理、铁路存量土地管理和铁路建设工程用地管理脱节的矛盾难以解决。

3 对铁路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设想

当前铁路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铁路土地管理体制提出了现实的改革要求,需要在体制、机制创新上细致研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在以下方面做些探讨:

3.1 铁路国土资源局要具有地籍调查测绘的职责,为执行铁道部制定的《铁路用地地籍测绘管理规程》创造必要的条件。

3.2 授予铁路国土资源局和铁路国土资源分局违法用地案件的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权(但考虑到是派出机构,是一种委托关系,在这一条上可加上“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3 对铁路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都要加大审核和检查力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土地相关手续职权,按照规章秩序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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