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启蒙的困境和悖论——贺享雍长篇小说《人

2020/10/27

《人心不古》是四川作家贺享雍系列长篇小说《乡村志》的第三部,这是一部思考当下中国乡村社会问题的小说。作品讲述了曾经担任县中校长的“贺家湾村退休返乡老人协会”(实际上是村民矛盾调解小组)会长贺世普在老家遭遇的一系列故事。贺世普一心想在家乡普及现代法制观念,把法律当作解决农村纠纷问题、改变农村落后意识的法宝。一开始,他取得了小的成功,但后来却屡遭挫折,最终被村民们普遍疏远,只好黯然离去。贺世普的行为意图无疑是一种乡村现代性启蒙,只不过小说突出了法制启蒙的一面。作者叙事简约平实,通过“贺中华贺长安邻里纠纷”、“整治村庄卫生事件”、“贺中华抓小偷事件”、“组织新年文艺演出事件”、“阻止贺长安捕鸟事件”、“调解苗莉家产纠纷事件”、“黄葛树风波”、“贾佳桂自杀事件”以及“采光权纠纷”这九个构成情节发展线索的事件,深刻揭示了当下中国乡村法制启蒙所面临的困境和悖论,这也是该小说叙事伦理设计的主旨所在。 与很多小说的体例稍有不同,《乡村志》系列目前已出版的前三部作品都附有内容提要,其中,《人心不古》一书的“内容提要”开头就明确指出:“这是一部描写现代法律与地方性本土经验和文化相互博弈的长篇小说”。①小说封面下方也有一句类似的引导语“现代法律与乡村民俗的博弈深刻改变着乡村社会”。很显然,这是对小说主题的一种概括。这篇“内容提要”虽然应该不是出自作家本人之手,但可以设想是得到作家首肯的。乡村法制启蒙遭遇村庄本土规矩的阻抗是当下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状况,小说主人公贺世普的很多行为举动确实都引发或体现了现代法律与乡村民俗或者说村庄习惯法之间的冲突。不过,按照小说的描述,在这三个事件中,贺世普都取得了成功,村庄习惯法并没能对法律构成实质性威胁。比较激烈的冲突出现在“贾佳桂自杀”和“采光权纠纷”这两个事件中。在这两个事件中,村庄习惯法似乎打败了法律。然而,仔细分析文本,我们发现,小说并没有过多渲染村庄习惯法的强势,村庄习惯法能够取胜不是靠其自身,而是靠与地方政府的政策结成了“联盟”,因此,地方政策事实上成了现代法律与村庄习惯法之间博弈的关键砝码。 在“贾佳桂自杀”事件中,尽管以村主任贺端阳为首的贺家湾人出于“就活人不就死人”的村庄习惯法千方百计想为贺世国隐瞒家暴行径,但并没有瞒住警察。从事件本身来看,贺世普不是败给贺家湾人,而是败给当地派出所王所长,贺世普与王所长的那场辩论才是该事件的高潮。王所长不是贺家湾人,并不能代表村庄习惯法,他支持贺端阳等贺家湾人的想法主要是考虑当地政府的维稳政策。“采光权纠纷”事件则涉及两条“村庄习惯法”,其中一条是女方应随男方,如果男方是城里人,妻子就应随丈夫在城里居住,不应回乡下跟村民争利益。而贺世普认为自己妻子的户口还在贺家湾,只要她想回贺家湾居住,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这确实是现代法律与乡村民俗的对立。但我们看到,这一条习惯法并不是影响法庭判决的关键。汪庭长虽然提到村庄的上述规矩,但在这一点上也明确表态支持贺世普。影响法庭判决的关键因素是另一条习惯法,即“认为只要是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屋,就算是没有侵害别人的利益”。 从小说的叙述倾向来说,作者虽然总体上是站在乡村启蒙的立场上,但对村庄本土规矩并没有一棒子打死,而是肯定了村庄习惯法的部分合理性,例如在“贾佳桂自杀”事件中,连贾佳桂的姐姐贾佳兰后来也希望派出所放了贺世国,因为严惩贺世国,确实不利于她两个外甥的成长。对于地方官员与乡村干部联起手来阻抗法律,或者说对于某些地方政策与法律的不协调现象,作者则是持警示甚至批判态度的,例如“贺中华抓小偷”事件的后半部分,村主任贺端阳为了替贺中华摆平官司,假造人证,并串通派出所王所长,逼被殴打的小偷撤诉,叙事所透露出的是非评判是比较清楚的。地方政策与村庄规矩相妥协,就其根源而言,除了官僚主义思维的痼疾外,还带有传统乡村治理理念的印记。传统乡村治理主要不是靠法律或官府,而是靠乡绅宗族组织按照乡村习惯法来进行,这种乡村习惯法往往糅合了儒家意识形态、“乡村生存伦理”以及民间信仰等多种观念因素。传统乡村治理模式固然有许多弊端,但毕竟形成了一套耦合的秩序结构。经过百余年现代性变革,我国农村乡绅宗族组织已经大为弱化或变异,儒家正统观念的影响也早已微乎其微,只是由于乡村生存伦理和民间信仰等的作用,乡村习惯法并未消失,但其调解矛盾纠纷、维持乡村秩序的功能已经大为降低。因此,该小说的一个重要现实意义就在于警示地方政府部门应避免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此类短视行为。 如果说描写“现代法律与乡村民俗的博弈”是作者的创作初衷,那么,作品的叙述逻辑也使作品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这一主题范围,或者说,小说实际上给我们留下了更多的思考空间。 这部小说思考的起点无疑是当前中国农村的矛盾纠纷问题。小说第一章就借贺家湾村主任贺端阳之口道出了乡村基层干部的苦恼:现在农民的物质生活虽然有所改善,但“村民跟村民之间那些扯五绊六的事”并不见少。地方政府为政绩考虑,“要求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可是上面的话好说,下面的事难做,有些事哪里是我们能调解得了的嘛!即使我们去调解了,别个不听,我们也莫得办法!”。从小说主人公贺世普的眼光来推理,如果地方政府完全依靠现代法律施政是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的。要依靠法律进行乡村治理,自然必须先实现乡村法制启蒙,那么村民们具有法律意识后,为何能够避免或者减少纠纷呢?当然不是因为村民们可以通过打官司去解决纠纷,鼓励打官司并不能减少纠纷,连贺世普原本也不愿意通过这种方式去解决自己遇到的纠纷。法制启蒙能够减少纠纷的道理在于人人懂法之后就可以预见到不正当行为将面临的法律惩罚,这样就将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这正是贺世普的想法:“他们不明白以后要杜绝和减少这样的纠纷发生,唯有依法办事,……这样才能警示效仿者。只要没人再来效仿,这样的纠纷不是便没有了吗?” 然而问题并不如此简单。小说除了揭示地方政府某些政策的短视之外,还有意无意写出了贺世普这个乡村启蒙者自身的不足和某些法规条文的局限性。仍以“贾佳桂自杀”和“采光权纠纷”为例。在“贾佳桂自杀”事件中,我们看到,派出所王所长支持贺家湾的村庄规矩虽然主要是为了维护地方政策,但他与贺世普交锋时所说的道理并非全无法律依据,尤其是他对贾佳桂喝农药只是为吓唬丈夫的动机猜测,按小说对贾佳桂自杀过程的描述,无疑是正确的。应该说,对于妻子的死,贺世国确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其罪与故意杀人罪相去甚远”可是贺世普却执意认为,贾佳桂的自杀既然是因家庭暴力而起,就和他杀没有区别。不难看出,贺世普这位法律启蒙者自己的法律观念是存在偏差的。而在“采光权纠纷”中,不仅这种偏差更为明显,而且上述村民联名请愿书的第一条还反映了制定法的弱点。制定法是与判例法相对的法律形态,其最根本的法哲学依据是凭人的理性可以设计出一套适用于未来一切法律生活的完备法律制度。在小说中,对房屋采光权和通风权的规定出自那本比砖头还厚的《法律大全》,它应是一部制定法性质的法条汇编。这一规定固然应该成为法庭审判“盖房纠纷”的法律依据,但我们知道,现代法律是现代性精神的产物,而现代性的基本精神在于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和共同体利益。从这一点出发,可以说,此案中除了保证房屋采光权和通风权之外,村民在聚落紧凑的村庄中改建老房的需求以及保护集体耕地的需要都是符合法律基本精神的正当诉求,因此,保护房屋采光权的法条确实不能作为该案审判的唯一依据。小说中法庭的判决结果是在综合了各方面实际情况和法律因素后作出的,不仅合情合理,而且也是合法的。 制定法的局限和乡村启蒙者素养的不足都启示了乡村法制启蒙的功能悖论。先从法律本身来说,我们知道,现代法律的首要功能理念在于保障公民的个体权利,因此法制启蒙的核心目标是使公民明白自身权利的正当性。问题在于这种意识会自然促成权利诉求的多样性和交叉性,其必然会大大提高法律生活的复杂程度,为了应对日益复杂化的法律生活,人们势必要对法律本身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所以,无论是制定法,还是判例法,其局限性都是难以避免的,这种局限性只能通过越来越精细的法律设计和越来越高的司法成本投入来有限度地克服。更重要的是,权利诉求的多样性和交叉性恰恰与小说中乡村法制启蒙所预设的基本功能(即能减少矛盾纠纷)存在相背离的一面。春秋时期的政治哲人叔向曾说:“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缴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左传·昭公六年》)叔向对于“争心”的担忧在今天仍是有启示意义的。[1]贺世普对采光权的计较,如果能够得到法律的完全支持,那么法律预先避免纠纷的设想是成立的,但正是由于权利诉求的多样性和交叉性,法律不应该完全站在贺世普一边。由此推想,假如贺家湾的村民们都和贺世普一样事事“征于书”,那么,贺家湾的矛盾纠纷会更多还是更少呢?事实上,地方政府宁可牺牲法律而选择迁就村庄本土规矩,至少有一部分原因在于,经验告诉他们,严格依照法律处理农村纠纷往往不能减少反而会增加纠纷。 至于乡村启蒙者自身的不足,固然可以通过提高启蒙者的素养来解决,但问题在于乡村启蒙者所依凭的政治哲学忽视了人类在理智德性和伦理德性方面存在天然差异的重要性。上文已述,乡村法制启蒙能减少纠纷的道理有一个前提,即法律意识普及后人人可以预见到法律的惩罚。然而事实上,由于人的德性差异以及法律生活本身的复杂性,即便法律能够给予乡村纠纷以公正裁决,村民们也往往难以预见到裁决结果。小说的主人公贺世普长期担任县城唯一的国家重点中学校长,为人清正,在当地是公认的高级知识分子,可是连这样的人物都无法预见法律的正确判定。可想而知,即便贺世普成功地在村民心中普及了法律意识,这法律意识又如何能使那些理智德性和伦理德性都远低于他的村民们减少纠纷,并进而重建乡村秩序呢? 小说名为“人心不古”,这个标题耐人寻味。我们不妨将“人心不古”看作作者对于小说中一系列事件所发出的总的感慨。它不仅标示了古今的变化和对立,而且是站在“古”的立场上否定“今”。那么究竟是谁“人心不古”,又是在什么方面失去了传统的淳朴风尚呢?首先,“人心不古”的感慨不会是针对主人公贺世普。贺世普作为乡村现代性启蒙者,其心自然不能算是“古”的,但小说字里行间对这个人物或者说对乡村启蒙寄予了深切同情,因而不会用“人心不古”来批判贺世普,恰恰相反,“人心不古”很可能是针对阻碍乡村启蒙的力量。上文已经指出,在小说中有两种力量阻碍乡村启蒙,即村庄习惯法以及与村庄习惯法“合谋”的某些地方政策。这两股力量的主体分别是贺家湾村民和当地政府官员。因此,“人心不古”必定与这两类主体有关联。 先说贺家湾村民,说村民“人心不古”似乎是颇为蹊跷的,因为村庄习惯法多少保留了传统的影子,如“就活人不就死人”的规矩,除了反映乡村生存伦理之外,也可见出儒家思想的些许残留,至于小说中多处穿插描写的贺家湾民间习俗,更是传统力量的明证。但笔者以为,小说确实展现了贺家湾村民的“人心不古”,这种“不古”不是指村庄习惯法,更不是针对民间习俗,而是指贺家湾村民对贺世普的态度由尊崇到怀疑再到疏远的过程。贺世普作为一名退休“学官”,为救乡村之弊回乡定居奉献余热,其身份其行为与中国古代告老还乡的儒生士大夫何其相似!传统农村宗族乡绅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致仕的官员。贺世普这个人物的复杂性就在于他既是城里人,又把根留在家乡,既坚持现代性启蒙,又在内心深处认同一些传统的价值理念。当他在调解贺中华和贺长安邻里纠纷以及整治村庄卫生活动中小试牛刀获得成功后,就禁不住感慨道:“怪不得古往今来,有那么多文人学士,要叶落归根,要魂归故土!原来在这故土上,不但可以找到尊敬、尊严,而且还能找到发挥余热的价值”。贺家湾人开始时对这位“老叔”确实是无限景仰并有几分畏惧的。小说甚至如此评价贺世普在贺家湾人心中的地位:“此时的‘老叔’似乎已经是他们心中一个至高无上的神了!”这不免让人想起陈忠实小说《白鹿原》中的“朱先生”,白鹿原的农人也“把朱先生当作知晓天机的神”。[2]?“朱先生”尚且只是纯粹的儒生,没有士大夫背景,也不是白嘉轩那样的宗族乡绅,而贺世普则既有知识,又有学官身份,还不乏乡绅的权威,因此,贺家湾人把“老叔”这个“现代乡绅”奉如神明并不足怪,这正是贺家湾的人心原本颇“古”的体现。贺世普在贺家湾所取得的几次成功,实际上并非如他自己所以为的那样是靠了法律或其它现代理念的优越性,而是靠着贺家湾人对他的尊崇。例如他不让贺长安捕鸟,贺长安虽然不理解,却也遵照执行。他去调解贺中华与贺长安的邻里纠纷,贺中华对他有一段评价:“老叔你是啥子人?你是贵人!我是啥人?我是挖泥盘土的!你舍得到我屋里来踩脚印,说句不该说的话,那是看得起我贺中华!”贺中华自觉认同了传统的贵贱等级伦理,而贵贱等级伦理是古代教化得以实施的基本前提。孔子在批评晋国大夫铸造刑鼎时曾说:“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为什么教化要以尊贵为前提?简而言之,只有民众尊重贵族,贵族的话才能为民众所接受,贵族的行为才能为民众所效仿,如此,贵族才可能发挥引导民众向善的作用。不难看出,这里已经包含了贺世普乡村启蒙的另一个悖论。因为启蒙恰恰是要取消贵贱等级伦理,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贺世普的乡村启蒙却仍然依赖贵贱等级伦理,启蒙与教化的界限由此变得模糊不清。进一步分析,贺家湾人对贺世普的尊崇又与儒家意义上的尊贵有所不同。儒家意义上的尊贵尊的不只是士大夫的身份地位,而更强调对君子高贵德性的尊崇。贺家湾人对贺世普的尊崇却更看重其身份地位以及由身份地位带来的“社会能量”。如贺中华如此问贺世普:“我听说你这个校长级别,和县长的级别一样大!我还听说,你经常被县长请去吃饭,是不是这样?”不难想象,像“朱先生”那样的人物在今天的贺家湾会有何种待遇。 贺家湾村民对贺世普的态度由尊崇转为怀疑是由两个因素促成的,一是贺世普宣传的法律(以及其它现代理念)与村庄习惯法确有抵牾,但如上文已指出的,在阻止贺中华囚禁小偷、阻拦贺长安捕鸟以及调解苗莉家产纠纷等事件中贺世普完全占据上风,贺家湾的村庄习惯法在贺世普这个权威面前可谓噤若寒蝉,根本构不成什么威胁。真正使贺家湾人敢大胆怀疑贺世普的是“黄葛树风波”。有意思的是在“黄葛树风波”中,贺世普倒是完全站在乡村传统一边的,只是贺世普费尽心力也无法拯救象征贺家湾命脉的黄葛树。这个事实让贺家湾村民明白贺世普在外界权力场中其实并没有多大能量。于是,在贺家湾人的心目中,贺世普从神坛跌落到人间。黄葛树的真正拯救者,靠行贿发家的农民企业家贺世海取代了贺世普的地位。谁能够在外界权力场中为贺家湾人争得利益,谁就是贺家湾人心中的保护神。所以当贺世普拒绝出面为贺中华摆平被殴打小偷的起诉之事,贺中华就心生怨气,说“老叔却是胳膊肘往外拐!我把他尊敬得跟啥似的,就差做个神龛把他供起来了,可他关键时刻一点也不愿意帮忙,我算是白敬他了!”而在“采光权纠纷”中,已从神坛跌落的贺世普竟然在贺家湾内部争起利益来,村民们对他的态度由怀疑转向疏远甚至排斥,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反讽的是,“采光权纠纷”最终是按照法律公正处理的,贵贱等级伦理被取消,贺世普与贺家湾普通村民贺世国在法律面前实现了平等,但贺世普的乡村启蒙事业也同时宣告彻底失败。 人心不古的不只是贺家湾村民,还有当地政府官员。贺世普身为学官,门生故旧遍布当地政府实权部门,因此他自以为退休后仍然能够像过去那样得到当权者的尊敬,这也是他敢于回乡担任老人协会会长并且在贺家湾村民面前一直底气十足的根本原因。然而他高估了自己的能力,高估了当权者尊重师长尊重学问的传统风气。老人协会成立时,乡里的马书记(也是他的学生)虚与委蛇的态度已经让他感到不满。组织村里新年文艺演出时,他想请担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长的学生出面安排执勤警察。这本是区区小事,而且是合理要求,竟然也遭到拒绝,在他发火并声称要去公安局支地铺之后才勉强获得同意。而在“黄葛树风波”中,尽管他不辞辛苦,四处奔波,屡发雷霆之怒,却不能在涂县长那里换回丝毫的尊严。这一系列事件不仅使他对当地政府官员的办事态度极度失望,也使他真切地体会到当权者尊重的只是权力而已。 进而言之,人心不古,不尊师重道,当然不只是贺家湾村民和当地政府官员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风气使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根源与现代性所引起的知识形态和知识人自身的改变有密切关系。在中国的古典时代,知识的基本面相是德性知识,大体包括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伦理德性和理智德性两个方面,只是中国古代更注重前者。与之相应,知识人的基本类型是道德家、学问家。由于传统知识人的知识根基在于德性,所以教化的实质是德性教育,并非奴化教育,奴化只是变异的结果。尊重权力是人的本性,古今皆然,无须教育,可是尊师重道是一种德性规范,需要德性教育的培养。技术性教育只能传授技术规范,培养不出德性规范,人心不古也就在所难免。简而言之,现代人人心不古,不尊师重道的根源在于现代之“道”本身。因此,该小说实际上暗示出了一个基本悖论:对于作为现代性启蒙一部分的乡村法制启蒙的困境,现代性本身负有重要责任。 注释: ①?本文引文,除特别说明的之外,均出自:贺享雍.人心不古[M].成都:四川文艺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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