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创口长度

2020/08/18

1.创口的分类

创口的分类是根据特定标准对创口进行归类和划分,属于法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基于人体生理结构将创口分为四类,即头颈部类、肢体类、躯干部和会阴部类,其他损伤类。这种分法优点在于明确伤者部位,但是不足在于对伤情的评定不清晰,也不利于对创口的进一步研究。因此,本文认为,可以依据创口长度的伤情来划分,即将创口浅分为三类:

面部创伤为第一类创伤,通常会影响容貌;身体特殊部位类与会阴部为第二类创伤,创口较为隐私,较少暴露在外;一般部位为第三类创伤,主要是躯干、四肢等部位的创伤。三类创口的区别十分明显,第一类创伤较为直观,影响当事人的容貌,通常创口长度标准低于其他部位创口标准;二、三类创口会对当事人身体造成损伤。在法医实践中,我们就可以根据创口分类不同来评定伤情,从而得出较为准确的结论。

2.创口长度的测量

在医学教材中,“创”是指皮肤全层裂开之处。1到2cm之间的创无需缝合,大于2cm的创口均需要缝合。对窗口长度的判断是临床法医要解决的鉴定前置问题。在某些基层实践中,创口两端缝线的距离被作为创口长度的测量的依据。这种方式并不准确。但是,在在法医临床鉴定中,法医接触到的创口通常是经过急救处理后的创口,无形中增大了法医鉴定难度。而且一些缝线并不存在于创口两端,而是在创口的首尾各0.5cm 处,会影响法医鉴定的准确性。鉴于此类情况,笔者认为,伤及皮肤真皮深层创角间的距离应该是法医测量的依据。若当时无法确定该距离,应该等伤口愈合后,将其疤痕的长度作为测量依据,从而减小误差。同时,为了避免因人为因素破坏证据导致伤口鉴定不准确,警方在第一次接触到伤者时,就要对伤者的损伤部位进行拍照、录像,保留原始证据。而且鉴定人员首次接触创口也要拍照,以便于后续的对比。对已经结巴的创口,需要等待痂皮脱落再测量创口的长度。

3.创口疤痕

法医临床实践中,创口结痂属于比较复杂的情况,鉴定难度较大。法医鉴定疤痕时,首先要确认疤痕是否属于创口,特别是明确创口是严重伤害造成,还是因疤痕性体质造成的浅显划痕。这就要求法医鉴定人员掌握原始证据,如公安部门对被鉴定人伤情的拍照记录, 以及医生留下的笔录等。针对面部创口,要待伤口出现三个月后,在疤痕情况稳定后再鉴定或补充鉴定,以确保鉴定的准确。

另外,治疗手段不同、个人体质不同都会造成创口疤痕的不同,这也是法医临床上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特别是青少年,本身就处于发育期,身体自身的激素会作用于伤口愈合,最终使创口呈现的情况不同。所以,为了获得更加准确的鉴定,临床上我们应该对不同体质、不同年龄段当事人的创口作针对性鉴定,同时保留整理相关数据,为国家后续的立法提供科学依据。

4.关于贯通创

在暴力刑事犯罪中,贯通创最为常见,危害也大,情况也比较复杂多样。目前对贯通创的测量,法医界并不统一。笔者认为,对于贯通创的测量需要针对不同的受伤部位来确定测量方案。临床实践中常见的贯通创一般是利刃所导致的刺创或者是子弹导致的枪弹创。枪弹创需要考虑相关枪支的技术参数。而刺创的测量不仅要考虑长度,更要考虑到创口的宽度。因为贯通创的创口多为立体的、三维的,简单的测定长度容易将贯通创和轻微的划伤同等化的结论。一般而言贯通创多是对皮下软组织深处造成创腔,那么在对贯通创的测量中就可以通过测量创腔的大小来评定贯通创的长度,继而对贯通创程度做出鉴定。值得注意的是,在临床实践中,贯通创损害有许多形态,需要鉴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并给予适当的测量方法。

5.多部位创口探析

在法医临床鉴定中,有些创口比较单一、明确,在教科书上也有介绍,但是更多的是比较复杂的创口,甚至可能是全身多部位性质的。

5.1 同一个创口同时经过人体的不同组织部位的情形

法医临床实践中多见跨头部创伤的测量。首先是测量不同部位的创口长度,然后分别除以相应的构成轻伤的单个创长度,得到的数据相加,结果大于等于1属于构成轻伤,否则属于非轻伤。至于秃顶患者,面部区域很难鉴定。本文认为虽然 秃顶患者的头顶没有头发,但也不能将其算作面部从而人为地扩大面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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