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统计法制的缺失、建构与完善
2020/07/24政府统计担负全面反映国情国力,客观描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揭示经济运行规律的重任,是宏观调控、科学决策和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统计法制是统计工作赖以开展和进步的基础,新中国政府统计法制建设历经七十年的风雨,终于形成今日之相对完备态势。期间有挫折有争议,更有统计人的艰辛和不懈努力;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回顾过往更有利于统计法制建设的明天。35年前出台实施的新中国第一部《统计法》更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值得纪念。新形势、新问题、新常态,对统计法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统计供给侧改革离不开法制的保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法制建设任重道远。
一、统计工作规范化的肇始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统计工作也不例外。虽有老解放区调查研究的优良传统,有在解放大城市以后进行统计工作的初步经验,但作为决策依据、指导工作,为党和政府了解国情提供统计资料的规范化统计工作,基本上聊胜于无。没有专设的统计机构,各个地区的统计调查工作根据自己的需要分散进行,没有全国统一的组织领导,各业务主管部门各自为政,统计资料涉及的时间、内容、指标含义互有差异,行业划分、项目类别缺乏统一依据;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统计制度特别是统计法制的缺失。
作为全国最先解放的东北大行政区,是我国重要的重工业基地。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最先开始建立了集中统一的全区规模的统计工作,并在全国首先建立了政府统计机构。1948年10月,在东北财政经济委员会内设调查统计处(半年后改为东北人民政府统计局),代表全东北的调查统计机构。从全国看各省市无统计组织,各部局中也只有少数成立了统计机构。东北虽有专设的调查统计处,但当时的统计工作却是分散零碎各自为政的,为适应东北发展经济的需要,1950年4月10日东北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批示,对全区统计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作出明确规定,率先在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方面在全国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1950年6月东北大区第一次统计会议召开,主要解决了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问题,同年10月区政府批准公布了《东北统计报告暂行规程》,《规程》从统计报告的种类、内容、填写、报告单位、递送程序、统计纪律等方面进行规范要求,保证了各种定期报表和一定时期的各种普查及专业调查典型调查能够比较顺利地贯彻执行,使东北统计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作为地方性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决定》和《规程》,无疑是新中国统计法规建设的滥觞。
作为全国范围的统计工作,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于中央财经计划局内设统计处(后改为统计总处),下设工业、农业、基建、贸易等几个组,负责全国的财经统计工作。在组织设计第一次全国工业普查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某些专业统计的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如全国统一的公营及公私合营工矿企业年度报表制度,全国公营及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月报、季报统计报表制度,全国统一的基本建设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国营贸易企业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全国供销、消费合作社统计报表制度等等;这对规范政府及行业统计工作,对党和政府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为适应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一过渡时期的总路线,适应全国范围大规模经济建设对编制计划和检查计划的需要,保障全国范围大量统计资料收集整理的及时全面准确,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直属政务院的国家统计局。1953年1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明确国家统计局是全国统计工作的领导机关,所有财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社会情况等基本统计工作均有国家统计局负责领导,确立了国家统计局在统计制度建设、统计方法规范、统计表式制定等方面的主导地位。1952年12月第二届全国统计工作会议上朱德副主席的讲话,薛暮桥局长的专题报告《配合大规模经济建设,建立科学的统计制度》,及同年12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建立全国统一的统计工作》的社论,均提出了重视统计工作、正确认识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确保统计资料及时准确,建立统计制度和加强统计工作的要求,这都为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建设做好了舆论和思想上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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